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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国际私法规范的重要渊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通过国际条约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而所谓的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确定它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不言自明,国际条约成为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渊源也就是自然的事了。意大利的孟西尼更是提出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成立以来,已经主持起草并通过了38个冲突法条约。

国际条约:国际私法规范的重要渊源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通过国际条约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而所谓的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确定它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一个国家一旦参加某个条约,那么它在国际交往中就必须遵守该条约的各项规定。比如,我国在立法上就经常规定,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同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不言自明,国际条约成为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渊源也就是自然的事了。就国际私法而言,目前存在的国际条约种类繁多,大体可做以下分类:

(一)统一冲突法条约

国际社会制定的统一规定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寻求冲突规范的统一,以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避免“选购法院”(forum shopping)现象发生,历来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目标。早在19世纪,萨维尼就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上提出各主权国家在相互交往中相互依赖、利益共存,因此,国际私法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有一个“大体统一”的方法。意大利的孟西尼更是提出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在国际社会方面,早在1893年,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就成立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从事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成立以来,已经主持起草并通过了38个冲突法条约。其中,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及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等都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除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统一冲突法条约外,还有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公约》、拉丁美洲国家1928年在哈瓦那签订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等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目前尚未参加任何统一冲突法条约,但我国于1987年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正式成为其成员。自此,每届国际私法会议我国政府都派员出席,并积极参加统一冲突法的制定工作。

(二)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条约

这类条约主要指那些规定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与法律地位的国际私法条约。这类条约主要有:1928年《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1957年《关于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其中,我国参加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和《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当然应当遵守其中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三)统一实体法条约

所谓统一实体法条约,就是指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为顺利发展国家间的商事交流,签订了大量的统一实体法条约,其内容涉及贸易、投资国际金融、海商海事、知识产权航空运输等各个领域。贸易投资方面主要有: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金融支付方面有:1930年《本票汇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支票统一法公约》以及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及本票法公约》等;海商海事方面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以及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知识产权方面: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国际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以及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在航空运输领域有: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64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等。

在上述公约中,我国参加的主要有: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几个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四)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这类条约大都签订于20世纪50年代及以后,主要有: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取证公约》)、2005年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以及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等。我国分别于1986年、1991年和199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送达公约》和《取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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