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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及其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规定采用了“区别制”,即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具体适用上述第31条法律时,首先应对遗产进行识别,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其次,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特别注意“死亡时”这个时间概念。对于宣告死亡,各国法律在死亡时间上的规定存在不同。也就是说,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2011年4月1日的实施,我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即废止。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及其适用条件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条规定采用了“区别制”,即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本条规定与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从社会发展的情况看,采用双重国籍的国家增多,加剧了国籍冲突,对于常年居住海外的本国人,其与居住国的联系日益密切,对此群体采用经常居住地法律显然更有利于纠纷解决。而住所这个概念要求永久居住的主观意图以及居住的客观事实,探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非易事,且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拥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就造成了住所的识别困难,加剧了问题的复杂程度。经常居所这个概念并不要求主观上永久居住的意思,只需要居住一段时间即可,在客观事实上较易证明。虽然都采用的是“区别制”,但动产继承采用的连结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经常居所地”比“住所地”与被继承人的联系更密切,也反映了国际上以“经常居所地法”取代“住所地法”的立法趋势。

具体适用上述第31条法律时,首先应对遗产进行识别,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其次,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特别注意“死亡时”这个时间概念。自然人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实行脑死亡制度的国家,自然人被宣布脑死亡时继承开始,但在我国,只要自然人的生命体征还存在,该人不能被认定死亡,其财产不能继承。对于宣告死亡,各国法律在死亡时间上的规定存在不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采用“区别制”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的不便之处在于:如果被继承人有多处不动产并位于不同的国家,一起继承案件就要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使本来就复杂的继承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为法院办案增加了难度。(www.xing528.com)

通过本条确定的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涉外法定继承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继承的开始、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转移、继承份额、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2011年4月1日的实施,我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即废止。《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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