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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家形式相互适应:优化法映射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形式,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体。它是政权构成的形式,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经选举产生并任职有一定期限的一人或代表机关的,是共和制政体。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典型形式。农奴制国家内的情形也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政体形式,经典作家认为需要由革

法国家形式相互适应:优化法映射

1.法适应于国家的管理形式

任何国家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国家形式,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就无法行使自己的统治。国家形式一般指国家管理形式,还包括国家结构形式。每一个具体国家,都同时具有这两种形式。

国家管理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体。它是政权构成的形式,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与公民的关系。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代,国家管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

国家元首独揽全部或部分、实际或名义上的国家最高权力的,是君主制政体。这种管理形式,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君主利用至高无上的地位行使自己的政治统治权。历史上奴隶制、封建制的专制君主制,是一种典型形式。在存在君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为君主立宪制的形式。

根据君主的权限,君主制一般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力完全和绝对地属于君主一人,其权力不受法律和其他机关监督或限制的,是专制君主制。君主拥有无限权力,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一切军事经济等权力,统归他一人行使,所谓“独揽朝纲”。

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和其它机关限制的,是立宪君主制。君主的权力及其限制,由宪法规定。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国王保留了一些特权,但这种特权对于资产阶级没有妨碍。资产阶级可以利用立宪君主制,维护自己的统治。

立宪君主制政体分为二元制和议会制。实行二元制的,君主与议会构成中央机关的两种权力。君主任命对其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归议会行使。实行议会制的,议会处于中央权力机关的主导地位,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内阁(政府)掌握行政并对议会负责,政府工作受议会监督。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经选举产生并任职有一定期限的一人或代表机关的,是共和制政体。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在共和制政体下,统治阶级通过定期选出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统治权。在古罗马和古雅典资产阶级革命较彻底的国家,实行了共和制政体。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典型形式。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有两种基本形式:一元制(议会制)和二元制(总统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由议会授权或委托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是一元制共和国(议会制)政体。这种政体,宪法规定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是议会派生机关;总统授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政府由议会批准并对议会负责。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和国家垄断后,议会的权力削弱,政府权力极大地加强。

二元制共和国(总统制)政体,宪法规定总统是政府首脑,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除议会外还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府和议会在形式上互不从属,政府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向议会报告国务,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美国是二元制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典型。

资产阶级共和国在这里是表示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无限制的专制统治。它表明,在那些阶级划分比较发达、具有现代生产条件、具有那通过百年来的工作而使一切传统观念都融化于其中的精神意识的旧文明国家里,共和国一般只是资产阶级社会的革命改造的政治形式,而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的保守形式。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30页。

比利时的金融大王认为君主立宪制比共和制更有利可图,这难道值得惊奇吗?

马克思:《模范的立宪法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520页。

议会制共和国已不仅是法国资产阶级中的两派(正统派与奥尔良派,即大地产与工业)能够平分秋色地进行统治的中立地盘。它并且是他们共同进行统治的必要条件,是它们的共同阶级利益借以支配资产阶级各派的要求和社会其他一切阶级的唯一的国家形式。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92页。

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7页。

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

列宁:《关于选举运动和选举纲领》,

《列宁全集》(第1版)第17卷第264页。

共和制是不存在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7页。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列宁:《国家与革命》,(www.xing528.com)

《列宁全集》第31卷第12页。

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个机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奴隶占有制国家内,有君主制,贵族共和制,甚至有民主共和制。管理形式确实极不相同,但本质只是一个: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是人。农奴制国家内的情形也是如此。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8页。

俄国或者在至今还是农奴制占统治的十分落后的亚洲各国,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是共和制,有的是君主制。国家实行君主制时,政权归一人掌握,实行共和制时,从地主当中选举出来的人多少可以参加政权——这就是农奴制社会的情形。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70页。

国家的统治形式可以各不相同:在有这种形式的地方,资本就用这种方式表现它的力量,在有另一种形式的地方,资本又用另一种方式表现它的力量,但实质上政权总是操在资本手里,不管权利有没有资格限制或其他限制,不管是不是民主共和国,反正都是一样,而且共和国愈民主,资本主义的这种统治就愈厉害,愈无耻。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73页。

资产阶级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国家形式。资产阶级宣传所谓“主权在民”“全民选举”之类,实际上国家统治权完全掌握在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产阶级手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任何形式的政体,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政体形式,经典作家认为需要由革命实践来回答。历史上已经出现的巴黎公社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等,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具体政治形式。

2.法适应于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形式包括单一制联邦制两种。

只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国家,是单一制国家。这类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只有一个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主要表现是:单一的宪法;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地方归中央管辖,受中央的支配,不具有独立性;个别地区享有的一定自治权,被限制在统一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内。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国家,是联邦制国家,又称“联盟国家”。由具有自己的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成员国共同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每一个联邦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自己的最高立立法机关和政府;最高立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其中一院由成员国选派一定数额代表组成;联邦同成员国间权限的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可依联邦宪法规定,对内有一定财政税收和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对外有一定的独立性。联邦制国家是资本主义历史阶段出现的。

有一种与联邦制相似的国家结构形式,称作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国家为了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没有全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主要的机关是“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组成,其决议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能对各成员国的公民直接行使权力。

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有两点区别,这就是:每个加盟的邦,即每个州都有它特别的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法院组织;其次,与国民议院并存的还有联邦议院,在联邦议院中,每一个州无分大小,都以一州的资格参加表决。

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5页。

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

《列宁全集》(第1版)第22卷第29~30页。

国家形式同国家的类型和本质是联系在一起的。从总体上说,国家形式为国家的类型和本质所制约。同一类型的国家之间,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形式是有所不同的,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马克思在反对封建的等级代表制度的同时,一直努力探索一种适应历史要求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评〈汉诺威自由主义反对派的失误〉》一文所加的按语中,针对汉诺威国王废除具有温和的自由主义性质的1833年宪法,使1819年宪法重新生效的事件,马克思指出:“汉诺威的真正的自由主义今后的任务,既不是维护1833年的国家基本法,也不是退回到1819年的法律。它应该争取实现一种同更深刻、更完善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相适应的崭新的国家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的争取统一的民主的德意志共和国的口号,不仅意味着要消灭腐朽的政治制度形式和反动的地主阶级的统治,同时也要用革命的方式解决德国的统一问题,即结束妨碍德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长期的分散状态。

像在以前所写的许多论文中一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在奥地利和普鲁士这两个封建君主国之一的领导下“自上而下”地统一德国的计划。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也反对德国南部小资产阶级共和主义者想把德国变为瑞士式的联邦共和国的企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批驳了把德国变成瑞士式的联邦共和国的小资产阶级计划,证明德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特点坚决要求消除国家的分散状态、割据现象和小邦林立的局面,要求建立统一的、民主的德意志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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