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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治理的自主制度与公众参与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主治理制度解决了公地治理中的三个难题,即新制度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以及相互监督问题。二是加强自律,使公众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能够坚守实事求是的底线。面对热点案件中民意的公地悲剧现象,禁言与实名制均无法有效地廓清法意与民意的互动乱象,而所谓的自主治理方案的效力亦有待验证。

公地治理的自主制度与公众参与

面对公地悲剧,“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都未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些资源系统成功地实行了适度治理”[42]。这个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就是自主治理制度,即共同体的成员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且承诺按照达成一致的协议行动,同时他们之间相互监督,以确保协议的履行。自主治理制度解决了公地治理中的三个难题,即新制度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以及相互监督问题。而在热点案件的民意治理中,也必须解决这三个问题。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一是培养法治文化,使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讨论能够在法治文化背景下展开。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包括十个核心要素,即“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权文化、自由文化、正义文化、和谐文化、理性文化、普适文化”[43]。其中,对司法案件的讨论最为重要的是规制文化和程序文化。首先,公众在参与讨论时应当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以此作为自己发言的基础。这样既有利于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媒介信息,又可以使大家的讨论更具有针对性。其次,公众在参与讨论时应当尊重司法程序司法所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此,在司法程序中会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规则、程序与普通群众的惯常认知存在一定的区别,因而常常不被公众所理解,也容易引发争议。司法裁判是建立在法律事实之上的,公众只有在尊重规则、尊重程序的基础上去认识、辨别媒介信息,所形成的民意才能够接近案件的真实信息。

二是加强自律,使公众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能够坚守实事求是的底线。在利用民意影响裁判结果的情景中,每个参与者都有这样的担心,即如果自己不做恶意引导民意的事而别人却做了,自己岂不是很吃亏?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要化解公众的疑虑,则必须使每一个参与者(特别是新闻媒介、学者、律师等拥有较大话语权的群体)都能严格自律,遵守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首先,新闻媒介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上,新闻媒介应当尽可能地做到全面、客观、中立,避免恶意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自媒体平台也应当加强对用户的约束,及时删除不实信息和不良言论。其次,学者、律师等具有较大话语权的群体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影响力,谨慎发言。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形成、持守在体制内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共识与合力[44]。这样才有利于引导公众在法律规则之下讨论司法案件。

三是建立曝光机制,使公众在对司法案件的讨论中能够相互监督。“一个自主组织的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问题。他们必须激励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45]在对司法案件的讨论过程中,应当建立针对恶意造谣者的惩罚机制,以督促参与者良性参与案件的讨论。其中,曝光机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谣言止于真相。通过建立曝光机制,及时曝光恶意言论,既可以消除恶意言论带来的不良影响,又能够让发表恶意言论的参与者失去信誉,最终得不偿失。

总的来说,在法意与民意的互动过程中,由于民意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是真实存在的,因而当事人、社会公众、学者、律师等主体纷纷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之中,试图用自己的观点引导民意,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然而,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使得民意呈现多元、易变、极端等特征,并进一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面对热点案件中民意的公地悲剧现象,禁言与实名制均无法有效地廓清法意与民意的互动乱象,而所谓的自主治理方案的效力亦有待验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法意与民意的关系,并建立一套符合自媒体时代特征和我国司法体制的互动机制。

【注释】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

[2][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3]在讨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时,常常将“舆论”与“民意”两个概念混用,它们都对应英文词组“public opinion”。见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载《法学》2009年第8期。

[4][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5][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6]HARDIN,GARRETT.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2(3856):1243~1248.

[7]HARDIN,GARRETT.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2(3856):1244.

[8]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9]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0]马长山:《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司法的民主化走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1]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制的三种模式》,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1期。

[12]卢家银:《英美司法新闻的报道限制比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雁民初字第04416号。

[14]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分析》,载《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

[15]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16]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7]李姗姗、黄柳蓉:《“我爸是李刚”撞人事件的众生相》,载《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第38期。

[18][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7页。

[19][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7页。

[20]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载财新网2011年8月16日。(www.xing528.com)

[21]陈光中:《从李昌奎案看死刑与民意》,载财新网2011年8月16日。

[22]徐友渔:《当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生成》,载《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4期。

[23]李名亮:《微博空间公共知识分子的话语策略与身份建构》,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5期。

[24]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25]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27]张文显、孙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

[28]这一数据是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01—2010年各卷内的《全国法院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计算而来的。

[29]梁士斌:《涉法涉诉信访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载《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9日。

[30]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1]吴兢:《追求看得见的公正》,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

[32]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33]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34]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35]齐文远:《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兼论人民陪审制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36]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7~125页。

[3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38]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39]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

[40]韩宁:《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论自由为视角》,载《法学》2012年第4期。

[41]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43]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44]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载《法学》2016年第5期。

[45][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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