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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考虑因素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和理论界普遍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以后,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法律关系的约束。对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在不同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各不一样。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附有不法条件的合同应为无效。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考虑因素及优化策略

(一)对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约束力的争议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作了规定,角度虽然不同,但均规定“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那么,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及具有何种约束力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与否是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的依据,附延缓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始具有约束力,但这种观点无疑为当事人任意毁约提供了前提和土壤。学术界和理论界普遍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以后,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法律关系的约束。对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在不同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各不一样。在附停止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取得权利,故有的学者将这种权利称为“希望权”;而在附解除条件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故学者将其称为“复归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对将来的权利或利益的期待,又统称为“期待权”。那么在审判实务中对这种期待权应如何保护,目前仍缺乏系统的研究及规定。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保护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条件或期限未决期间,当事人仍应受其法律行为的约束,不得单方撤回或单方随意变更,否则应依约定或《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这种条件下,当事人应承担履约或履约不能的责任;当事人过失行为致使履行不能的,在条件成就后相对人方可向其主张履行不能的责任;

(3)第三人侵害期待权。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有人主张,应赋予期待权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但目前这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期待权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依据合同他完全可以向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

(二)对条件或期限是否可以成立的争议

合同所附的条件和期限必须可以成立,也称条件或期限可以容许,这是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成立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案件中,对条件或期限是否可以成立的判断仍有争议。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区分条件或期限的不同情况。

1.所附条件是法定条件

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何时土地收归大集体何时不承包”土地收归集体是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定条件,则应当认为合同未附条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2.所附条件是不法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形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学者认为,合同应无效,也有人认为,该条件无效,但合同仍然有效。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附有不法条件的合同应为无效。

3.所附条件或期限是矛盾条件或期限

矛盾条件或期限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合同的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如果丙偿还我某笔债务,就把这笔债务让与你。”或甲向乙表示,把房屋的所有权让与乙至某期限到来为止。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条件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则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

[案情]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甲认为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乙认为没有成立。

[问题]

甲、乙之间约定买卖房屋的协议是否属于附条件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本案中涉及的买卖房屋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乙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在乙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甲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

(案例来源:合同生效问题,www.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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