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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生活中的民法:感情纠葛与附条件赠与》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两人感情不和,2009 年2 月9 日,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某归还借款70 万 元。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张某以李某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所以,张某要求李某返还7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了支 持。

案例编:《生活中的民法:感情纠葛与附条件赠与》

2008 年5 月19 日,已婚男子张某与女青年李某订立双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借给李某100 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某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只做张某的情人。如果李某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某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 款。

同年11 月27 日,张某与李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已经出资70 万元,以李某名义购买杭州市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某支付。李某自愿做张某的情人,如果李某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70 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某提出解除与李某的情人关系,则李某有权不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70 万元以及按揭款。后两人感情不和,2009 年2 月9 日,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某归还借款70 万 元。

张某能不能要回这70 万元,关键要看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 效。(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张某以李某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应依据该协议表面的约定,还需要深入理解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张某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李某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张某要求李某返还7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了支 持。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广泛,是法官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面对形形色色的协议,法官在缺少具体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诉诸公序良俗原则以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公共秩序,实现个案正义。不过,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公序良俗原则不是法官裁判的直接根据,而是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的论证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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