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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我国反恐处置方案对比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外反恐处置方案具体处置方案的基础在于恐怖主义活动内容。(二)我国反恐处置方案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其他法律中的反恐条款规定得并不完善,而鉴于反恐的系统性,必须有一部综合性质的反恐法律对各种恐怖主义性质内容的处置方案加以详细规定,但是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并没有对各种状况的处置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

国外和我国反恐处置方案对比

(一)国外反恐处置方案

具体处置方案的基础在于恐怖主义活动内容。在国外反恐法中,由于立法模式不同,很多国家并没有在反恐法中特意规定哪些内容采取某种处置方式,而只是统一规定大致程序,对于不同内容的处理方式只在其相关的法律中提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活动由于危害巨大,处置成功与否息乎瞬间,而又由于内容形式迥异,没有针对性的、特定的、成熟的处置方案将不足以应付形势越来越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因此针对某一种内容进行较为详尽的处置方式设置是极其必要的,同时对某些法律作详尽规定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避免指挥者不注重谦抑性。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就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虽然俄罗斯学界依据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在通常意义上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但是依据此种划分,有时候恐怖分子采取手段可能一致,所以俄罗斯反恐法并未依据此设置处置方式,而是根据实施手段类型对处置行动进行了专门规定。例如,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可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打击恐怖主义:(1)制止用于实施俄罗斯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分子劫持的航空器飞行;(2)制止在俄罗斯联邦内河、领海、大陆架海洋生产设施上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以及维护国家海上航运安全;(3)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参与反恐怖行动;(4)打击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发生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在这四项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即“航空恐怖主义行为”和“水上恐怖主义行为”。针对航空恐怖主义行为,该法不但详细制定了航空管制中心具体处置方式,而且还规定了军队等部门的制止方式,还写明了俄罗斯可以对航空器进行摧毁。针对水上恐怖主义行为,该法规定了使用武器的类型以及制止的步骤,同样的,当迫使“停航”的措施不奏效时,该法还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动用舰载(机载)武器将其击沉”。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使用武装力量的情况以及俄罗斯在面临两种极端威胁时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即使人质仍在,也可以对恐怖分子实施毁灭性打击的情况,这为最终处置恐怖主义分子确定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极大地威慑了恐怖主义分子。

(二)我国反恐处置方案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其他法律中的反恐条款规定得并不完善,而鉴于反恐的系统性,必须有一部综合性质的反恐法律对各种恐怖主义性质内容的处置方案加以详细规定,但是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并没有对各种状况的处置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这说明,如果要在下一步的反恐斗争中能够精确快速地对恐怖分子进行打击,相应的部门有必要对反恐作出具体实施的规定,这可以在下位法中,也可以在法律修订中进行。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各种恐怖内容的处置具体方法进行细致的研究。《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使用武器消灭恐怖分子的若干情形,情形较为简单。笔者认为,可根据我国所加入的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公约结合实际进行处置方面的法律修订和制定下位法。

1.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活动

由于劫持航空器是恐怖主义分子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包括机组人员、乘客以及其他地面人员生命及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对其予以详细设置。对于航行中的航空器,可仿效俄罗斯,动用武器和战斗装备,逼其迫降,如拒不迫降,可能造成更大的灾难,可规定武装力量将其摧毁。

2.海上航行恐怖主义活动

海上航行恐怖主义,实际上就是恐怖主义分子将恐怖战火燃烧到海上,从而导致“国际海运业的安全”受到威胁。但与其他恐怖活动相比,海上恐怖主义又有其特点。海上恐怖主义是旨在“对抗政府,制造混乱”,这样其一般具备确切的目标,同时其采取的手段一般是攻击“邮轮和商船”以及“军舰码头甚至港口”。同样,对于海上恐怖主义分子,我国一般执法力量难以打击,可以立法规定出动军事力量对海上恐怖主义分子进行打击,包括使用武力强行救援人质等,以及通过立法确定为避免造成更大事故而强行摧毁航海器具的时机。

3.核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www.xing528.com)

相比于其他杀伤性武器,专家和决策者都认为,使用核以及其他放射类的物质进行的恐怖袭击势必会对“经济、社会、政治和心理”造成综合威胁。目前基地恐怖主义组织已经熟悉初级核武器的制造,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还包括生物、化学、放射性武器等。对于核物质以及上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目前来讲,并没有明显手段能够有效地去应对其袭击产生的综合后果,所以一旦发生核武器袭击、核物质泄漏以及大规模性杀伤性武器使用,就意味着恐怖活动已经完成。目前,世界各国都是通过加强防范打击使用核及大规模性杀伤性武器的恐怖主义。对于我国处置立法,首先应严格设定管控核设备、核设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措施规范;其次可设定一旦发现有核、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的恐怖分子,可派遣专业的武装力量采取“先发制人”策略;其三,应及时组织专家等进行严格论证,及时消除和降低核影响,毕竟对于此类事件,县市及一般组织团体基本上是无力掌控的。

4.涉及劫持人质的情形

涉恐劫持人质在我国看来,也就是绑架人质的一种,是与绑架竞合。如何去区分需要对基础概念进行辨析,而在本书研究中,不影响对处置的讨论。在这里首先对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处置规范进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详列了“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杀人行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以及持有枪械等危险物品摆脱抓捕逃逸的。在恐怖活动中,恐怖主义分子劫持人质一般会携带枪支等危险物品,威胁、恐吓人质,应当属于其中类型。显然,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因为公民在遭受此类袭击时,基于“正当防卫”可以对其使用“特殊防卫”,但是对于处置者来说,由于劫持并非立马对公民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还有其他途径的可能,所以并非一定要击死,这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在反恐法中,可借鉴上述处置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可规定一旦恐怖分子情绪失控或者有造成更大危害的可能,处置者可迅速果断将其击毙,毕竟,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相对于其他的一般劫持人质的不可控因素更多。

5.涉及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情形

在此类处置行为中,应该以人质的保护为优先,做好谈判工作,很多恐怖行为是基于该人质属国的政治目的,要与该人员属国做好沟通工作,可以在不涉及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做适当让步,避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产生。

6.涉及在公共场所进行恐怖主义爆炸活动

爆炸活动近年来已成为恐怖主义分子使用较多的一种手段,据统计,在当代恐怖活动中,爆炸袭击约占50%。我国北京金水桥暴恐案便是恐怖分子利用汽车冲撞制造恐怖主义爆炸案,造成了多名人员伤亡。恐怖主义爆炸案与一般爆炸活动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往往倾向于白天作案”,在手段方面“自杀式爆炸较多”,而在动机方面一般偏向于“政党、宗教、民族、国家、经济利益”,“在攻击目标方面,往往具有象征性”,有严密组织及后台,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影响很大。鉴于上述特点,对于恐怖主义爆炸案件也应类似于核恐怖进行“前期处置”,即在案件未发生时便进行处置。在案件发生后,应迅速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细致勘验和侦查,避免第二次爆炸和相同区域连环爆炸。除上述以外,新时期的恐怖主义内容又发生了变化。由于信息化时代全民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极高的程度,有人认为网络与恐怖主义结合的网络恐怖主义在将来有发生的可能。[10]所以,我国有必要针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一些措施规制设置,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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