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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辩论的协商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构建原则,动议的共管事项应经过共管委员会代表的充分协商。为此,协商程序是共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核心程序。为了更好地保证每个参会代表的发言机会以及发言、辩论的有序进行,共管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会议的主持人。但需要明确的是,按照罗伯特规则,即使主持人是共管委员会代表,主持人仍被限制参与辩论。一般情况下,所有提交共管委员会的动议,都是可以辩论的。

充分辩论的协商程序

按照构建原则,动议的共管事项应经过共管委员会代表的充分协商。为此,协商程序是共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核心程序。而协商这个词本身就赋予每个代表以辩论权,在协商会议中,辩论特指就待决议题的利弊展开的讨论。[63]那么,设计什么样的程序才能保证各会议代表对动议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辩论。对此,可以借鉴在世界上得到广泛适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64]

共管委员会每位参会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享有均衡的发言辩论机会。但由于社区代表在社会实践中的弱势,面对行政官员,这些代表的发言辩论会受到诸多无形压力的影响。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自由、机会、收入等社会基本上的不平等分配应有利于最不利者,[65]因此,对于社区代表应给予更多甚或充分的发言辩论时间或机会。

为了更好地保证每个参会代表的发言机会以及发言、辩论的有序进行,共管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会议的主持人。在共管实践中,可以考虑由共管委员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主持人。但需要明确的是,按照罗伯特规则,即使主持人是共管委员会代表,主持人仍被限制参与辩论。即便在主持人认为辩论遗漏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并确有责任提醒会议代表的情况下,主持人如要发表观点参与辩论,须首先让出主持人之位。[66]一般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具有“分配发言权”。对于动议事项,参会代表有“申请发言权”,是否准许,由主持人决定。但代表的申请发言只要不违规,除非多名代表同时申请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发言。主持人不能随意剥夺或故意忽略代表的发言申请。对于社区代表的发言申请,尤其应当鼓励,甚至必要时,主持人可明确邀请社区代表发言。(www.xing528.com)

一般情况下,所有提交共管委员会的动议,都是可以辩论的。但对于辩论内容,发言人应直奔主题,用较为明确的观点分析、论述议题,对事不对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在动议讨论之初,主持人宣布会议讨论的议题后,提交该动议者应优先发言,对动议的共管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动议人发言后,其他会议代表可申请发言。发言应有时间限制,不能由强势代表无限制发言,每个代表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10分钟。除非代表发言超过规定时间,主持人不应打断发言代表的发言。同时,辩论权利不能转让,原则上不允许代表将自己的发言时间转让给别的代表。为了促进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辩论,会议主持人应赋予未在辩论中发过言的代表优先发言权,并尽可能让有关议题正反两方意见的代表轮流交叉发言,必要时可鼓励社区代表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然而,充分协商辩论的时间不是无限制的,辩论不能无休止进行下去。一项议题的辩论时间,可能与议题的重要性、分歧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有关。但对于同一议题,除了单纯地提问或简短的建议,每个代表的发言不能超过两次。[67]除非主持人认为议题非常重要,征得与会代表同意后,可增加代表发言次数,但仍应给予社区代表充分的发言机会与时间。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对于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如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协会或旅游协会等的代表以及企业在会上就议题进行特别说明或阐释的,经动议者申请,报共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在动议者发言之后进行发言,并回答代表的提问。原则上,这些非会议代表应遵守发言时间限制,并在回答提问后离开会议现场,回避参会代表对该议题的辩论,并且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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