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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协商的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辩诉交易与控辩协商方面,相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法官和检察官更加谨慎。表3-10控辩协商对于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是否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优惠,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也有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协商的影响

速裁试点中确立了控辩协商机制的雏形,但是司法人员和律师等对其的认知和未来期待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表 3-10(Q16),被调查的96%以上的律师对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完备的控辩协商制度表示支持和期待;被调查的法官检察官也有85%以上的人表示支持和赞同建立控辩协商机制。可见,控辩协商制度在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具有广泛的支持基础。在表3-10(Q13)中,对于速裁程序是否意味着辩诉交易合法化的问题,超过83%的被调查的律师认为刑事速裁程序意味着允许辩诉交易;有超过65%的被调查的法官和检察官也认为速裁试点意味着允许辩诉交易。在表3-10(Q15)中,在问及“您是否赞同被告人、辩护人同公诉人就量刑进行‘讨价还价’”时,仅有大约50%的参与调查的法官和检察官回答是肯定的,这说明检察官和法官对辩诉交易制度在心理上还比较抵触;相反,有75%的参与调查的律师对辩诉交易制度中量刑上与检察机关讨价还价持赞成态度。在辩诉交易与控辩协商方面,相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法官和检察官更加谨慎。虽然法官和检察官都希望通过辩诉交易加快案件的流转,但也会顾虑辩诉交易会侵蚀司法裁量权。而对于律师来说,辩诉交易无疑将使辩护律师在量刑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通过辩诉交易或者控辩协商来为被告人争取更多优惠,所以不难理解律师对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立辩诉交易或控辩协商机制态度更加积极。

表3-10 控辩协商

对于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是否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优惠,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也有不同。根据实际调查,有的地方法院,譬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给予速裁案件被告人程序选择上量刑的特别优惠,而上海则明确不因选择刑事速裁程序给予被告人量刑上的特别优惠。虽然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没有规定给予被告人因选择刑事速裁程序而享有的特别量刑优惠,但是表3-10(Q14)显示参与问卷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绝大多数均认为应当给予量刑上的优惠。在末期法院组的问卷中(q12),在问及贵院速裁案件在认罪之外是否因被告人选择刑事速裁程序而另外给予被告人量刑上的优惠时,126个法院中有超过74%的法院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同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相比其他没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为国家司法机构节约了司法资源,国家应当在量刑上对这部分被告人给予适当补偿,否则将导致刑事被告人在程序选择上的权利不对等,同时也影响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性。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明确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这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突出创新之处。在问卷评估中,参与调查的被告人普遍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表示满意。根据表3-11(Q18),接近97%的参与问卷调查的被告人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表示满意。当参与问卷的被告人在问卷(Q19)中被问及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否与其商量时,参与答卷的305个被告人中有接近25%的人表示,检察官并没有就量刑建议或量刑细节与其进行协商。可以看出,在速裁程度试点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以提出量刑建议的机制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在司法人员被问及是否认同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中建立控辩协商制度方面,超过96%的参与问卷的律师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同时,法官和检察官的回答也比较积极和认可,超过85%的参与问卷的法官和检察官赞同建立控辩协商制度。实际上,在这次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有些地方试点法院已经积极探索在速裁案件中建立控辩协商机制。例如,广州市试点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构建速裁量刑协商机制时,强调根据被告人认罪的时间点区别地给予被告人认罪收益,即确定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时间点选择认罪有着由高到低不同程度的量刑从轻幅度,促使被告人更加主动、积极地坦白罪行,寻求从轻处罚。[13](www.xing528.com)

表3-11 量刑建议满意度和量刑协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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