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路径探索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路径探索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种多部门管理也会导致主管部门不明确,从而使得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的实施主体难以落实。因此,行业协会作为主体来提出和推行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在目前来看还不现实。因此,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由这些公司机构来实施是可行的。综上所述,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建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基本标准,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在基本标准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进行细化,并在各自传播平台实施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路径探索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厘清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主体?

(2)谁是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

(3)有声读物播读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4)如何推动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

以上四个问题中的第三个问题,也就是在前文中所阐述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评价维度及构成要素,在此不再赘述。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实施主体的不明确,会导致其评价标准的不明确。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组织机构。

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建立和实施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能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有声读物艺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发挥有声读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主流价值观上的作用。但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难以避免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传统出版社出版的有声读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但网络平台上出现的网络有声读物,则并非只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其进行管理。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文化部于2016年7月1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本通知所称的网络表演是指将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等,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供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使用或者下载的产品和服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有声读物的音频作品传播包括在网络表演之中。网络有声读物同时可以看作网络音频节目,2017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创作导向、语言文字要求、审核标准、把关机制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网络有声读物应该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多部门可以各自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组建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但这种多部门管理也会导致主管部门不明确,从而使得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的实施主体难以落实。其次,网络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主体大部分为民营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这些民营企业可以在宏观上进行管理,但有声读物评价涉及大量的微观管理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推行。最后,一套评价体系的提出并不难,但要在国家层面建立并实行一套评价体系却需要面对各种困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2年发布《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6年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才开始全面启动。对于垂直管理的广播电视行业尚且如此,对于管理主体和市场结构错综复杂的有声读物行业就更难在行政层面推动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设了。

美国有声书市场每年由音频出版商协会(Audio Publishers Association,APA)帮助整理和公布产业数据。我国传统的有声读物出版并未形成规模,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新型的网络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机构大部分并非传统的出版商,也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协会作为主体来提出和推行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在目前来看还不现实。但行业协会通过评奖等方式往往能对行业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研讨、评奖等方式对有声读物播读评价标准起到引导作用。

随着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数字有声读物在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快速发展。以懒人听书、喜马拉雅、荔枝等为代表的音频传播平台成为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主要机构。这些机构有专门的审核人员,如喜马拉雅审核部门的员工就有100多人。对有声读物的评价各个机构都有相应的标准,如懒人听书在有声节目的响度上就有明确规定:“有声小说读物的目标长时响度值应为-23.0LUFS(EBU标准中规定的响度单位,等同于LKFS);整个节目的最大真峰值音频电平应不超过-2dBTP。我们的建议是:使用WAVES公司的WLM PLUS插件来检测。”[1]对于播音水平,懒人听书根据播音个人的经验、水平、粉丝数、是否独家等指标,将其签约主播分为五个等级(见表6)。

表6 懒人听书主播等级

对于演播水平的评价,懒人听书平台并未发布具体标准。根据我们对其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到,其标准由审核组自行把握,并未形成文字。通常演播水平的判定相对较为主观,因此其播音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由演播经验、粉丝量与独家与否三条相对客观的标准来确立。

从现实来看,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机构目前有其自身的一些评价指标。从管理上考虑,这些公司机构对于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有自身的内在需求。因此,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由这些公司机构来实施是可行的。

但是,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机构对各自平台有声读物作品的评价有其弊端,主要表现在过于强调有声读物的市场属性,而忽略了有声读物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艺术属性。这会导致在有声读物的内容选择上,一味迎合受众需要,不能起到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当前,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主要建立在作品点击量和粉丝量的基础上,很多平台的作品只要题材和内容吸引人,就能吸引点击量和粉丝量。然而建立在点击量和粉丝量基础上的评价标准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播读者的播读水平。

随着近两年行业发展速度的加快,参与网络平台作品演播的人数增长较快,很多专业播音员主持人也加入网络有声读物的播读中来,网络平台有声读物的播读水平有大幅提高。同时,听众对播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网络平台也希望能建立和完善各自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建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基本标准,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在基本标准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进行细化,并在各自传播平台实施。

传统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主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有声读物的具体类型可以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诗词朗诵、小说播讲、电视散文朗诵等,其生产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的要求操作的,传播渠道也主要是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介,播讲者通常都是专业的播音员主持人,对播讲者的普通话平和播讲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相应的节目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评价。出版社出版的有声读物通常是由出版社请专业的播音员主持人进行配音录制的,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

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互联网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状况较为复杂,目前互联网有声读物类应用的内容生产模式大体分为两种:UGC与PGC。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生产内容”模式。这种模式把内容生产交给用户,用户上传自己的作品后由平台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放在平台上进行传播。这种模式使得用户的参与性大大增强,生产的作品数量庞大,但因为绝大多数用户都不是专业人士,作品的质量难以保证。

PGC(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指“专业生产内容”模式,近年来兴起的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模式可以看成是这种模式的拓展。这种模式通常由专业生产团队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具体的合作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的团队完全受雇于平台;有的团队由平台提供有声读物的文字版权,制作出来成品后在平台“独家”传播共享收益;有的团队自己购买版权录制作品,通过平台传播并与平台收益分成。这种模式生产的作品品质较高,近几年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精品。

因此,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具体实施者为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以各生产传播机构生产传播的有声读物为评价对象。

在传统电台、电视台,评价体系通常是淘汰性的,如作品品质不能达到基本要求则不能播出。而在互联网传播当中,大量的用户生产内容是互联网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对有声读物的评价应该是非淘汰性的、引导性的,其目的是繁荣有声读物市场、提高有声读物作品质量。

关于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步骤,我们建议:

(1)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有声读物播读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组成应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播出机构负责人、其他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代表、广告商代表等。(www.xing528.com)

(2)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对宏观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每年举办一次有声读物评奖活动。

(3)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落实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

①制定实施细则。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实施细则,并将工作细则、实施程序、评价小组构成等相关情况,报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②开展自评工作。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根据各自实施细则对本平台生产传播的有声读物进行评价。

③做好申报评优。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按照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的评优要求,在自评基础上,确定参加年度评选的作品,向专业委员会申报。

(4)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要注重运用综合评价结果,激发生产者的创作热情,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有声读物作品提高创新创优的能力和水平。

①评价情况备案。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须将综合评价的实施程序、评价小组构成、评价结果、具体应用等情况,向同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将评价情况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报表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选出的优秀有声读物作品予以通报表彰,抄报当地党委、政府。

③奖惩挂钩。行政管理部门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供给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其对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强化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日常管理相结合,与平台的业务申请、业绩审核、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相结合。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操作性、系统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综合评价的内容、方式、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探索运用大样本数据测量分析等科技手段,建立更加全面、更加科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综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应用价值。

综上,国内外有声读物行业的迅猛发展促进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的、成熟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其建立不但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具备相应的评价维度和构成要素。更重要的是,我们为其落地设计出较为理想的实施路径。尽管当前有声读物行业和市场还有巨大的不确定性,我们的研究也还有种种不足,许多地方可期进一步细化和深入。但身处迷雾中,我们绝不抱怨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复杂性,我们只希望打开车灯,为有声读物踏上康庄大道探索前路。

主要参考文献

[1]赵俊卿.有声读物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J].今传媒,2016(6).

[2]周美芝.我国有声书产业生态模式及对策探析[J].传媒,2017(4).

[3]陈芝,姚喜双.新闻播音的文化传承研究[J].现代传播,2017(6).

[4]谭天.新媒体经济是一种关系经济[J].现代传播,2017(6).

[5]吴郁,曾志华.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培养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6]淳蛟,赵媛,薛小婕.有声读物图书馆及其构建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23).

[7]陆本瑞.外国出版概况[M].沈阳:辽海出版社,2003.

[8]史秋雨.中国有声读物研究综述[J].图书馆论坛,2012(7).

[9]田莹.新媒体时代有声读物的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1] 懒人听书有声节目响度标准[EB/OL].(2015-05-12)[2017-04-23].http://blog.lrts.me/?p=1006.2015-05-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