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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保障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介绍幼儿权利的保护。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幼儿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保障措施

我国现行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介绍幼儿权利的保护。

(一)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三)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0)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www.xing528.com)

(四)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明确对未成年人用品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进行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2)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在疾病预防、劳动就业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五)司法保护

(1)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特别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3)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4)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列举式规定了违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体、情形和处罚种类。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对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章小结

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依法从教的基础,本章介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纲要》的基本内容,简述了幼儿园教师从事保育教育工作的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违规及处理和幼儿的权利及保护的相关内容。学习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几个方面:一定要熟记相关的法律细则,特别是与幼儿园、教师、幼儿相关的细则;准确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保育教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有关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并能根据案例分析幼儿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主题词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工作规程 权利公约 规划纲要 教师权利 教师义务 幼儿权利 幼儿权利保护

【注释】

[1]武祥海.幼儿园侵犯幼儿合法权益案例三则[J].学前教育,2007(1):.

[2]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EB/OL].http://www.jszg.edu.cn/portal/policy_regulation/whole_policy?id=233,2008-05-04.

[3]袁贵仁.中国教师新百科·幼儿教育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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