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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访谈再现的‘放权’过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完全亲历历史与过程的不可能性,以下将通过访谈行动者、让行动者说话的方法再现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过程。最后,在我们的插问下,他评价了理论话语和最高法院在审判委员会“放权”进程中的影响。按照他们的观点,部门“一把手”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推行。然后法官们谈到了其对审判委员会“放权”的看法。

因访谈再现的‘放权’过程

如前所述,过程分析方法强调通过关注个人的行动来展现社会过程的复杂性。鉴于完全亲历历史与过程的不可能性,以下将通过访谈行动者、让行动者说话的方法再现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过程。

我们首先访谈了法院的院长。法院院长是法院组织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我们的访谈的设问也主要与法院的组织利益相关。我们首先向院长介绍了我们所了解的审判委员会“放权”的学术背景和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强调了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认识,并表示我们已经知道他所在的法院“放权”工作已经结束,然后向他请教他当时决定“放权”的考虑和做法。

对院长的访谈结果多少有些令我们惊讶。他首先承认我们所了解的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在他所在的法院同样存在,不过他认为我们了解的审判委员会功能都太正面,因此不够全面。在他看来,“法官一有疑难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容易形成依赖,结果到后来上审委会的案子越来越多”,用墨顿的概念来表达他的意思,就是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17]负功能就是“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18]

接着他又指出我们一个问题,认为我们所谓“放权”前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变化剧烈的结论是不准确的,“不能混起来说,要区分情况,要看是什么案子”,“对于有外部干预的案件,就是现在也仍然都要上审委会讨论决定”。按照他的意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大幅下降,主要是由审判委员会“把质量关”的案件大幅度减少的结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部干预案件的做法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然后他正面回答了我们关于“如何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大幅下降”的问题,大意是全院动员、加强调研、干警努力之类,其中再次提到因部分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的依赖而导致的“放权”难度。最后,在我们的插问下,他评价了理论话语和最高法院在审判委员会“放权”进程中的影响。他认为理论话语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对于他所在法院有着很大作用,他认同最高法院的改革,但又认为改革措施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最终还得看改革的条件。他特别强调,由于前几年法院案件质量跟踪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加上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如今不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控制案件质量和防止司法腐败,所以敢于大胆“放权”。

由于院长很忙,因此我们对他的访谈很快就结束了。对院长的访谈使我们了解到了法院在改革中的整体考虑。按计划,在对法院院长的访谈结束后,我们继续访谈了3位既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又兼任某部门“一把手”的法院中层干部。对于3位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委员的访谈,我们从审判委员会内外两个视角设置了两个问题:一是成为审判委员会的一员意味着什么,其对于审判委员会“放权”有无影响;二是随着案件负担的年年增长,同时身兼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某庭、室一把手,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有何影响。

对兼任部门“一把手”委员的访谈相对比较轻松。他们首先直接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认为现在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和待遇,“一个庭长如果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他自己都会觉得低其他庭长一等”,在我们访谈中有人曾开玩笑说:“当庭长不能进审委会,就跟当官不能进常委会一样。”但是他们又都认为这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没有影响,一个兼任委员私下称,“只要不完全取消审判委员会,怎么‘放权’都可以”。

接着他们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按照他们的观点,部门“一把手”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推行。一个业务庭的委员结合不断加重的案件负担这一背景指出,最近10年来许多部门的案件数量连连增加,人手却没有相应增加,业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加上繁重的行政工作,已经让各部门“一把手”疲于奔命,对于本部门之外的事情,他们基本没有精力关注。一个业务庭的委员从知识和兴趣的角度指出,由于各个委员分管的部门不同,委员之间的知识结构也大不相同,少部分委员甚至不具有审判知识和经验,具有审判知识和经验的委员又各都术业有专攻,少有通才和全才,对其他部门的审判工作业务并不熟悉,因此很多人都没有太大的兴趣参加案件讨论。另一个非业务庭委员则指出,各个业务庭的委员实际上都更看重本部门的工作,因为部门工作是基础,更容易出成绩,也更容易为领导认可,[19]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搞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自然会得到各业务庭委员的支持。

当我们追问“审判委员会‘放权’之后,部门遇到‘麻烦’案件怎么处理”时,这些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委员普遍认为,现在许多部门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已经减弱,“除了极少部分案件之外,我们(部门)已经有能力处理原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www.xing528.com)

对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访谈,使我们对法院中间组织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想法有了一定了解。按照法院的安排和访谈计划,我们最后访谈了6名普通法官。在访谈之前,我们介绍了我们理解的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诸如帮助解决疑难问题、避免内部矛盾、不得罪人以及逃避风险和责任等功能,然后向法官发问:实践中审判委员会是否确实有这些功能?法官如何看待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这一改革对法官有何影响?

法官们首先回答了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是否存在的问题。6位法官中的4位法官认为,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概括是基本准确的,也有2位法官认为“不好说”,“许多情况下并非有有意识地去利用审判委员会,只能说客观上确实达到你们概括的那些效果”。不过总体上,他们都认可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我们概括的几大作用。

接着有法官指出,审判委员会的“放权”并非针对所有案件,对于涉及外部干预的案件,法院没有将这类案件列入“放权”的范围,他们仍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建议我们不要将这种情况放在“放权”改革之内。

然后法官们谈到了其对审判委员会“放权”的看法。部分法官认为,既然最高法院倡导“放权”,单位和领导也决定要作这项改革,他们自然支持和接受单位的决定,用一个法官的话说,就是“上面发话要改革,我们这些做事的当然照办”。

不过几乎所有的法官又都指出,他们支持“放权”,实际上还有着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原因。他们告诉我们,在许多法官眼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已经逐渐不能承担把关的功能。有法官举例说,按照法院内部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一般都集中召开,一次要讨论许多案件,因此每个案件讨论的时间并不长,尤其是刑事案件,往往在半小时以内就讨论完毕。[20]由于讨论时间短,加上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都对庭审情况和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委员们往往很难做到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又必须迅速地做出决定,从而使得案件讨论基本上都是跟着审判庭或者主管庭长的意见走,讨论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把关的目的。[21]

他们还指出,在案件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形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日益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他们举例说,按照法院内部的规定,召开审判委员会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而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太忙,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往往需要一再协调,甚至一再更改,他们认为这很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上审判委员会的案子都必须撰写详细的审理报告并作专门汇报,在人少案多、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这往往给法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最后但可能最重要的是,一些法官还告诉我们,现在出现审判庭内部有争议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已经非常稀少,大部分法官都自信能在没有审判委员会介入的情形下,做好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自信,按照受访法官的概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上的,大部分法官都认为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他们已经具备了独立裁判大部分案件的经验和能力,许多以前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现在都没有必要再上了。二是利用信息方面的,有法官指出,现在是信息社会,到互联网查找资料非常方便,许多本院首次遇到的疑难问题,外地法院可能早就遇到过,学者也可能早就探讨过,可以在网上查找别的法院的裁判作为借鉴,查找学者的讨论也可以提供帮助,并不是一有疑难问题就必须找审判委员会解决。三是非正式交流和沟通渠道方面的,一些法官指出,没有审判委员会,还有其他的渠道可以获得比较可靠的审判结论。这种渠道,在内部可以是正式的庭务会或者非正式的庭内讨论,也可以是与院内“专家”的私下交流,甚至可以是与主管副院长的单独交流;在外部可以是与上级法院的事先沟通,也可以是与检察院承办人员的沟通,甚至还可以是打电话咨询法律专家,等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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