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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基本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简易程序,有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一定期间内做出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决定书,做决定的期间较一般程序短是简易程序的制度要素之一。

简易程序的基本制度优化方案

1.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程序并不是越简单越好,简易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中一些最基本的价值,例如公开、公平等,有正当程序和无正当程序是不一样的。韦德谈到公平审讯没有意义时,他反对“一开始,结果就显而易见”的观点,他引用了梅加里法官的一段话:

“每个与法律有任何关系的人都熟知法律的道路上撒满了这样的例子:简单明了但又莫名其妙的不是这么一回事;无法辩答的指控最终彻底回答了;无可解释的行为完全得到了充分的解释;毫无疑义的决定经过讨论却遭到改动。”[87]

对于一个程序的公正性而言,有些因素是不可缺少的,是决定性的,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缺少了这些因素,不论该程序对于结果如何有效,也不论该程序如何富有效益,程序都难以得到正当化。因此,简易程序必须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过分简单是非常危险的,程序的松弛对于决定的影响一定是弊大于利。而“最低限度的程序”本身蕴含着对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强调公正的基础性意义,在此基础上,根据条件的变化考量效率的要求,以下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必须予以遵循:

第一,说明理由。在简易程序中,阐明事实和理由的要求往往显得很重要,因为在简易程序中更需要对自由裁量权和专断进行制约。因此,在简易程序中说明理由是不能被简化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对事实、法律依据向相对人做出说明,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针对他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为自己利益辩护。在简易程序中,说明理由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第二,听取意见。对于不同的程序,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在简易程序中,行政机关仍需履行此项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相应简化,可当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将当事人意见记录在案。如当事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使当事人可以经过准备再提出意见。(www.xing528.com)

第三,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拥有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对当事人参与程序履行引导和指示的义务。

第四,回避。回避是保证行政公正性的具体制度,在简易程序中,也必须予以遵循。

2.独任制。合议制的功能并不主要在于权力制约,利用集体智慧保障决定的正确性,应该是更重要的功能。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正确率与组成人数并不一定成正比,或许会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窘境。行政资源的有效性和执法事务的繁重形成矛盾,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有利于缓解这一矛盾。目前,行政执法中视频监控系统、执法记录仪、执法公示制度等的推行,强化了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即便实行独任制,权力也会受到监督与制约。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在简易程序制度设计中,应当规定,可由行政执法人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

3.当场处理程序。虽然《行政处罚法》中使用简易程序的标题,但是其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情形都是当场处罚的情形,很容易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就是当场作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一定期间内做出决定。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决定书,并报所属机关备案。如不能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决定书,做决定的期间较一般程序短是简易程序的制度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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