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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虽然在有的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推行安乐死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其在医理、法理、伦理方面存在太多矛盾。二是推行安乐死的过程,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公问题。三是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涉及本人、家属和医生之间意见的权衡。同时,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医学的使命与本质,使“医学以人为本”“医院、医生服务的中心是患者”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其必将深刻推动医学的发展。

深化医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虽然在有的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推行安乐死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其在医理、法理、伦理方面存在太多矛盾。传统的束缚不必多言,安乐死还面临着几个技术上的障碍:一是痛苦的衡量,终结生命与延续生命哪个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二是推行安乐死的过程,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公问题。三是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涉及本人、家属和医生之间意见的权衡。现在,我们还没有权利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但是我们应该呼吁全社会在关注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关注死亡的过程,让死亡更有质量。生前预嘱基本原则所倡导的“尊严死”尤其是缓和医疗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是我们当下的最佳选择。生前预嘱通过一些原则性规定提升了医务人员从事缓和医疗工作的核心胜任力,也提升了公众对缓和医疗的认知。缓和医疗是多维度、充满人文关怀的。当前,我国有大量的心血管肿瘤疾病患者需要通过缓和医疗来减轻痛苦,安详离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接受缓和医疗的患者多达4000万。缓和医疗以悉心陪伴和专业帮助的方式使医务工作者完成人道使命,改变了人们对医学“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理解,人们逐渐意识到,在某些特定的时刻下,有尊严地死去比活着更能体现医学的意义。同时,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医学的使命与本质,使“医学以人为本”“医院、医生服务的中心是患者”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其必将深刻推动医学的发展。

【注释】

[1]睢素利:“对生前预嘱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2期。

[2]孙海涛:“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思路”,载《行政与法》2018年第6期。

[3]孙也龙:“论预先指示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4]陶鑫明:“论民法典之‘生前预嘱’规定的基础与方式”,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3期。

[5]姬嫣晴:“共同遗嘱实证研究”,东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6]庄婷婷:“浅析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继承的冲突及解决方法”,载《法制博览》2020年第24期。

[7]王怀晶、霍增辉:“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我国程序法中的建构”,载《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6期。

[8]杨雯:“论生前预嘱及其在我国的立法建议”,重庆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9]于凤丽:“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宋晓东:“浅谈安乐死”,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9期。

[11]曾春燕、刘婵娟:“伦理学视阈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12]孙也龙:“临终患者自主权研究——以境外近期立法为切入”,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13]刘刚:“安乐死与生命的自主性原则探究”,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年第1期。

[14]王晓翔:“安乐死与死亡的自己决定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6期。

[15]张鹏:“传统生死孝道观与老年临终关怀”,载《医学与哲学(A)》2014年第6期。

[16]YamingLi,“Dilemma of Consumerism in China: An Analysis Based on Survey on Five ‘Third Level 1stClass Hospitals’in Beijing”,Journal of Cam-bridge Studies,7(2012),18.

[17]Emanuel L,“Living wills can help doctors and patients talk about dying”,West J Med,6(2000).

[18]李亚明:“‘生前预嘱’与死亡的尊严”,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4期。

[19]郑玉双:“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20]章樱馨:“生前预嘱的法律问题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21]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22]谢和成:“临终关怀的伦理困境及对策探讨”,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年第2期。

[23]胡超:“论患者的拒绝医疗权”,载《医学与法学》2018年第2期。

[24]杨平、肖进、陈宝珍主编:《医学人文科学词汇精解》,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206页。

[25]陈树茂:“论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

[26]曾培培、强美英:“论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权问题——以《精神卫生法》自愿原则为视角”,载《医学与哲学(A)》2016年第4期。(www.xing528.com)

[27]谢怀栻:“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28]丁映轩:“生前预嘱的伦理问题研究”,遵义医科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29]丁树芹等:“浅谈医事法学视野下知情同意权的制度研究”,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第7期。

[30]喻建军:“生命伦理视阈下临终患者权利保障机制的建构”,成都中医药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31]李恩秀:“论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苏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2]邓仁丽、杨柳:“大陆预立医疗照护计划的临床实践”,载《医学研究与教育》2019年第1期。

[33]路薇:“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及范畴”,载《诊断学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3期。

[34]印婧:“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路径研究”,苏州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35][美]彼得·于贝尔:《生命的关键决定:从医生做主到患者赋权》,张琼懿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 142 页。

[36]余文诗等:“‘尊严死’还是‘赖活着’?——我国生前预嘱的伦理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年第6期。

[37]李扬、李玲:“临终患者预先护理计划的研究进展”,载《护理研究》2020年第5期。

[38]刘宇鹏、万献尧:“ICU临终患者治疗抉择的伦理问题”,载《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2011年第5期。

[39]张娟:“患者自主权:内涵、困境及突破——以马克思人学交往理论为分析视角”,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40]赵子夏:“从生命权视角探究尊严死的正当性”,载《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41]朱博文:“生前预嘱的正当性研究——以病患自主权为视角”,载《新疆社科论坛》2019年第1期。

[42]柏昕、刘霞:“生前预嘱及其在我国的实行建议”,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1期。

[43]陆因:“自主权视域下我国终末期患者选择尊严死的质性研究”,大连医科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44]Dan Brock,“A Critique of Three objections to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Ethics,Vol,109,(1999),520.

[45]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83,p.1074.

[4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47]梁爱华、张凤佩、韩春玲:“放弃治疗与预先指示”,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年第3期。

[48]吴前胜等:“国内医务人员对生前预嘱的认知研究进展”,载《护理研究》2019年第15期。

[49]邹如悦、杨雪柔、杨芳:“比较法视阈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4期。

[50]齐乔松、徐继强:“关于我国生前预嘱立法的相关思考”,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8期。

[51]冯倩:“生前预嘱生效决定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52]杜重洋:“尊严视角下的临终自主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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