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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一基本权利。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相关保护立法,从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各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优化方式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通过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应用,一方面,促进了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提高了产品供需匹配的效率,降低了商业交易的成本,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运用也提升了政府在经济社会治理方面的决策、管理、服务水平,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快速收集和分析,为科学精准作出防控决策、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撑,充分体现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着眼数字经济发展长远需要,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制度框架,填补了数字治理重要的法律板块,也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一同构筑起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本条还对本法的立法依据作了阐释,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在草案三审时对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后增加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一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虽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上对公民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致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体现宪法精神、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宣示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相关保护立法,从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各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2009年和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并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及刑罚;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2016年通过网络安全法,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制度规则;2020年编纂出台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中均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再次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本法的立法定位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各环节作出规范,赋予个人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一系列工具性权利,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上承载的隐私权、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财产权等广泛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并将这些权利和利益界定为“个人信息权益”。(www.xing528.com)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地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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