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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优化措施

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免费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除依法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外,都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义务教育还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

国家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责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学校承担着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活动的责任,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活动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杂费,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家庭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上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有力地推进了义务教育的实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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