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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法》将我国高等教育的若干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国家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和帮助的原则。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十条确立了这一原则。《高等教育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即在“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一章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以及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它们都是对上述原则的进一步细化。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措施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高等教育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在批判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高等教育法》将我国高等教育的若干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法制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了较大发展,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相对于社会需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其发展速度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按人口比例计算,大学生的数量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就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因此,必须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但高等教育不能盲目发展,它不仅要满足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还要为未来培养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高等教育。

积极发展我国高等育事业,要采用多种形式。首先,国家要多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其他方式发展高等教育。其次,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也可以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发展高等教育,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质量上的发展。我国发展高等教育,尤其要坚持重视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原则。为此,《高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不断促进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三)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而且教育基础也有较大差别。尤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条件更为艰苦,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不仅事关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和帮助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二是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四)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www.xing528.com)

这一原则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教育法》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这一原则包括下列内容:(1)扩大就学范围,把高等教育从培养少数尖子向大众化方向转化,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2)竞争机会均等。高等教育不是人人都有资格接受的,必须经过竞争和选拔,只有保证竞争机会均等,才能保证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3)成功机会均等。这是指不仅在招生选拔上要体现机会均等,而且在整个高等学校学习期间都应体现机会均等。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为保证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高等教育法》还特别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高等学校以研究科学知识为己任,知识本身的专业性、自主性以及累积性和长期性决定了高等学校的学术活动要以学术价值为导向,任何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十条确立了这一原则。

(六)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外部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高等学校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从社会得到更多的投资和支持,面向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要求高等学校成为具有自身利益要求的独立实体,拥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高等教育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即在“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一章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以及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它们都是对上述原则的进一步细化。

(七)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第二,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通用原则。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我国的有关人员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国外个人来我国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有关国家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予以承认,以及国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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