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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政策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对电子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非金融机构从事预发卡必须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 对电子货币市场行为的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政策优化方案

(一)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根据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的三大类支付企业均将被监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我国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也纳入了监管范畴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仅仅是一种虚拟商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同时对国内“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也提示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和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投资风险提示。

(二) 对电子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

非金融机构从事预发卡必须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比特币”则已经明确不得作为支付工具进行网络支付。《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对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

(三) 对电子货币市场行为的监管(www.xing528.com)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对预付卡等业务的发行、收单、支付、结算等均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四) 对电子货币流通的监管

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电子货币发行和清算办法》(讨论稿)里明确了电子货币的发行可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仅适用于对单一商品和服务进行支付的卡基电子货币方可不记名发行,除此以外的电子货币都将纳入记名电子货币监管范围。单位和个人购买记名电子货币应当实名制,发行机构必须记录购买者的信息。存储介质内的记名电子货币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存储介质内的不记名电子货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按照这个规定,记名电子货币的流通将实行严格监管,对不记名电子货币范围的限制则非常狭窄。

针对国际上的一些流通电子货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对“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1] Implication for Central Bank of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Basel,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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