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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缺陷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过多地出于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我国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筹和长远考虑,目标不甚明确。

优化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缺陷

1.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缺陷

目前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涵盖面基本包括科技进步的各个方面,我国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也有很多学者意识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有部分学者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进行研究后,提出“生产型”增值税不能适应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认为其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也影响企业技术发展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企业的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也是另一个学者关注的焦点。当然,目前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已经统一。但是不难发现,这两个问题在较早年份的文献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张明喜(2009)在梳理与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政策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值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够,自主创新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产学研支持不足,税收优惠缺乏绩效评价机制。

张鸿(2001)认为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技术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刘溶沧(2000)、陈艳珍(2008)也认为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中的税收支持不多。

我国税收政策多注重区域性(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而忽视产业性优惠,并且区域的划分缺乏科学性,刘溶沧(2000)、梁云凤(2005)、柳光强、田文宠(2012)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纵观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过多地出于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虽然学者关注的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鼓励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技术文化素质方面的考虑不够。个人所得税税基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明显的合理因素,对科技人员的有关税收优惠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

我国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筹和长远考虑,目标不甚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应当将科研开发或技术进步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考虑,而我国现行的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片面性,不利于发挥税收在促进科技进步或成果研究开发和转化上的整体政策效应。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多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阶段有所体现,而且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中的税收支持不够。(www.xing528.com)

此外,我国的税收激励方式方法也有待改进。西方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多偏重税基式优惠,特别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因为税基式优惠侧重于税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发主体的资金来源。而我国的政策多局限于税率优惠与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多注重区域性(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而忽视产业性优惠,局限并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创新方面应有的作用。

2.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众多学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在激励对象上,张鸿(2001)、李林木(2007)、林颖(2007)关注税收优惠的区域性问题,认为科技税收优惠应从地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在高新技术园区以内还是以外,只要经严格认定合格,都应享受平等的税收优惠。此外,张鸿(2001)、林颖(2007)、包健(2008)认为科技税收优惠环节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将激励政策的核心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科技税收优惠的“受益人”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转变。

在激励方式上,李林木(2007)认为要逐步控制和减少对整个企业减免税之类的直接优惠,扩大相应环节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研发准备金提取等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张鸿(2001)、林颖(2007)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对企业购置专利等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或允许快速摊销是学者提出的具体的措施。

在激励力度上,李文(2007)、李林木(2007)认为有必要加大对研究开发活动和高新技术成果的税收优惠。张鸿(2001)、林颖(2007)认为科技税收优惠应进一步加大对“人”的优惠,优化所得税制,健全科技税收的人才激励机制。张明喜(2009)建议对个人取得技术创新相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学者关注税收政策的法律级次问题,林颖(2007)、梁云凤(2005)、张明喜(2009)认为应当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强科技税收的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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