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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1年,里根政府通过《经济复兴税收法》,首次确立了研发税收抵免政策。美国的税收激励政策惠及所有行业,没有特定的行业限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1.美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为了促进企业创新活动,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了一系列创新税收激励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通过《经济复兴税收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首次确立了研发税收抵免政策。由于是临时性立法,该项政策一直处于延长和修订的过程中(共经历14次延长和5次主要修订),各界政府也会出台法案对政策内容进行调整。1986年颁布的《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将税收抵免的幅度降为现行的20%,1988年通过的《技术与多种收入法》(Technical and Miscellaneous Revenue Act)改变了研发投入基准值的计算方法,把以过去3年平均值的浮动基准值改为1984—1988年平均值的固定基准值。克林顿政府曾于1996年在《小企业就业保护法》(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Act)中提出递增抵免法(Alternative Incremental Research Credit,AIRC),但该种方法现已无效。布什政府2006年通过《税收抵免及医疗保健法》(Tax Relief and Health Care Act)引入的选择性简化抵免(Alternative Simplified Credit,ASC)沿用至今,2008年颁布的《经济稳定紧急法》(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则将其抵免比率从12%提升至14%。2010年12月17日,奥巴马签署的《2010年税务减缓、失业保险重新授权、创造就业法》(Tax Relief,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authorization,and Job Creation Act of 2010)将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1年底。美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相对较短,为了维持政策稳定性、提升政策效率,奥巴马政府在2015年度的政府预算中提出改革研究与试验税收抵免政策并使之永久化。

美国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范围从15%—35%。美国R&E税收抵免政策惠及所有行业,没有特定的行业限制,旨在通过为超出基准值的增量合格研发费用提供抵免,鼓励纳税人增加有效研发支出,具体包括:(1)常规税收抵免。企业在纳税年度的有效研发投入超过研发投入基准值的部分,可以享受20%的税收抵免;(2)选择性简化抵免。该方法只考虑研发投入的情况,而完全忽略总收入的影响,以企业前三年研发投入平均值的50%为基准,企业在纳税年度研发的有效投入超过该基准的部分,享受17%的税收抵免;[1]若企业在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任意一年没有任何研发支出,则抵免额为当期合格研发费用的6%。

由于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企业获得的研发抵免金额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因此《国内税收法》提供一项减少抵免选择(Reduced credit election),允许纳税人减少35%的研发抵免金额而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常规税收抵免情况下,有效的净抵免比率为当期合格研发费用超过基准值部分的13%(即20%的65%);在选择性简化抵免情况下,有效的净抵免比率为当期合格研发费用超过基准值部分的11.05%(即17%的65%)。美国研发税收抵免额没有上限,且通常不可退还,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未使用的研发抵免可以向前结转1年和向未来年度结转20年。具体政策如表7-4所示: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的研发费用包括:(1)薪资:发生在执行、直接指导(不包括更高层的管理人员)或直接支持(包括从事数据记录、模型构建等)合格创新活动过程中;(2)耗材:实施合格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或消耗的不可计提折旧的有形财产,包括模型和试验材料,但不包括差旅费和版税费用等;(3)合同研究:第三方代替纳税人从事合格研究,可计入实际费用的65%(在特定情况下可计入75%或100%)。美国的税收激励政策惠及所有行业,没有特定的行业限制。

表7-4 美国研发税收政策一览

①《经济复兴税收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规定以过去3年企业研发有效投入的平均值为研发投入基准值,企业在纳税年度创新活动的有效投入超出基准值的部分,可享受25%的税收抵免。
②1986年《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将税收抵免的幅度降为20%。
③1988年《技术与多种收入法》(Technical and Miscellaneous Revenue Act)改变了研发投入基准值的计算方法,把以过去3年平均值的浮动基准值改为1984—1988年平均值的固定基准值。
④2006年,布什政府通过《税收抵免及医疗保健法》(Tax Relief and Health Care Act),增加简化抵免法(Alternative Simplified Credit,ASC)。
⑤2008年《经济稳定紧急法》(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将研发税收抵免延长至2009年底,并将选择性简化抵免的比率从12%提升至14%。

(续表)

注:1996年克林顿政府通过《小企业就业保护法》(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Act),增加了递增抵免法(Alternative Incremental Research Credit,AIRC)。但该种税收抵免方法已经无效。

2.英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英国2000年颁布《财政法》(Finance Act 2000)规定了中小型企业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02)规定了对大型企业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英国现行的加计扣除政策便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对扣除比率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其特点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提供不同程度的研发税收优惠。总体而言,英国的企业所得税率范围在20%—24%。政府在2013年度预算中提出实施研发费用抵免计划(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Credit(RDEC)Scheme),引入ATL(Above the Line)抵免,并逐步引入专利盒子(Patent box)计划。

表7-5 英国研发税收政策一览(www.xing528.com)

①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中小型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为200%;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该比例为225%。Autumn Statement 2014表明政府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上述比例提升至230%。

(续表)

英国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提供不同程度的研发税收优惠,包括:(1)加计扣除。大型企业可享受合格研发费用130%的税前加计扣除,中小型企业可享受230%的税前加计扣除;(2)税收抵免。2013年4月1日起,大型企业可选择享受合格研发费用10%的ATL抵免,2015年4月1日起该比例提高为11%;(3)现金抵免。财务亏损的中小型企业可适用现金抵免,《预算2014》显示该比率自2014年4月1日起从11%提升至14.5%。在新的研发支出抵免方案中,亏损的大型企业也可适用现金抵免(设置金额上限);(4)专利盒子。自2013年4月1日起,企业可为其发明专利和其他特定创新收益申请较低的税率,最低适用税率为10%。企业未使用的研发抵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具体政策内容如表7-5所示。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研发支出包括直接参与创新活动的员工工资、支付的人事服务的费用(计入65%)、直接使用的耗材、能源、水、燃料和计算机软件、参与临床试验的志愿者费用,以及分包费用(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65%的相关费用,大型企业只有将费用支付给大学、卫生部门、慈善机构、科学研究组织、个人或合伙企业等才符合条件)。英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适用性不受企业所处行业类型的限制。

3.法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法国1983年出台的《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政策首次对研发税收抵免予以规定。2008年政府完成了对法国研发税收抵免政策的重大改革,1月颁布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CIR)将抵免额度进一步提高,其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是欧洲现有最具吸引力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

从激励形式来看,企业纳税年度有效研发支出在1亿欧元之内,可在应纳税款中抵免30%,剩余超过部分可抵免5%。2013年1月1日起,法国实施一项新的税收激励——创新税收抵免(Innovation Tax Credit),将抵免范围延伸至中小型企业(指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且销售收入不超过5 000万欧元的企业)的创新费用,如技术原型、设计、新产品的试验工厂等,抵免比率为20%,适用的合格研发费用的金额上限为40万欧元。上述优惠政策没有特定的行业限制。

此外,法国提供了许多其他激励措施,旨在鼓励研发密集型企业的成长。如许可产生的收入、专利或专利技术的销售(专利技术必须被法国企业持有2年以上),按照15%的低税率征税(将技术出售给关联企业除外);对法国的受让方,特许权使用费可按33.33%的税率扣除。具体政策内容如表7-6所示。

表7-6 法国研发税收政策一览

资料来源:根据德勤《2014全球研发税收激励调查》(2014 Global Survey of R&D Tax Incentives)和普华永道《全球研发激励2014》(Global Research&Development Incentives Group November 2014)整理所得。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的研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费用、一般性支出和运营费用、用于法国创新活动的资产折旧免税额、专利费用、外包费用以及技术监测费用等。研究过程中的材料消耗不计入在内。法国上述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没有特定的行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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