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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性质和对象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由行政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性质所决定的。从行政征收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来看,行政征收的对象是那些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特定公民、组织。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行政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性质和对象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特征有:

1.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包括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主体、行政征收对象、行政征收程序等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都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因此,只有特定的具有法定征收资格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够进行行政征收活动。

2.无偿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无偿地向行政相对人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活动,是财产的单向流转,被征收的行政相对人一般不会因此得到补偿。这是由行政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3.征收对象负有义务性。行政征收行为的实施前提是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从行政征收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来看,行政征收的对象是那些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特定公民、组织。行政征收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只能对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不同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行政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都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征收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而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包括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相对人提供劳务或行为上的作用;(2)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征收是在正常情况下适用的,具有固定性、延续性,一般不能随意变更;而行政征用则具有临时性、应急性,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适用的;(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因征收而转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发生根本改变;而行政征用的财产是行政机关为了应急所用,只是暂时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www.xing528.com)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征税。征税指国家税务机关凭借行政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通过行政征税,达到了多种功能,如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功能,宏观调控的功能,微观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等。

2.行政征费。征费是指一定的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目前,行政征费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费的征收、重点交通建设资金费的征收等,主要用来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二类是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等,这种费用的征收有利于促进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理地、有节制地、充分地利用国有资源;第三类是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的征收、城建管理费的征收、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等。这种费用的征收可用于满足实施行政管理,为被征收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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