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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与活动的合一性的逻辑前提探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组织犯罪不同,传销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与活动合一性。对于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而言,不仅在最终目的上,两者具有一致性,而且在短期目的上,传销组织的建立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传销活动。传销活动是传销组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传销组织建立的初始目的;传销组织则依赖于传销活动,没有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是不存在的,两者合二为一。

传销组织与活动的合一性的逻辑前提探讨

“组织”与“活动”的内涵差异明显,并客观影响了“犯罪组织”与“犯罪活动”的概念差异。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是明确区分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组织与恐怖活动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就明确区分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和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规定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要实行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在传销犯罪中同样存在。例如,在传销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或“草案”)(一次审议稿)采取的是传统的做法。其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是,与“草案”一次审议稿不同的是,最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下称《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有关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规定,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该罪的罪名也因此被“两高”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那么,到底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理解正确,还是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正确呢?抑或是《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非罪化,而只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犯罪化?本文认为,这涉及对传销的基本认识。与其他组织犯罪不同,传销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与活动合一性。这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在表现形态上,“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的存在具有合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传销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它的“层级性”,即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并进而编织出一个“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这个“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就是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主要体现为传销人员之间的层级关系,是一种无形的组织。这种传销组织发展的手段就是传销活动,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发展人员,让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据此,在传销过程中,传销活动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传销人员通过传销活动收取了被发展人员的财物,可以实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传销人员通过传销活动建立传销网络,扩充了传销队伍,壮大了传销组织。实际上,无论是传销组织(网络)的建立还是传销组织(网络)的发展,都是以传销活动为基础,是通过传销活动进行的。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形式上存在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实质上两者不可分离。传销组织一旦与传销活动相剥离,它不仅无法建立,而且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必将瓦解。因此,“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在存在上具有合一性,很难并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www.xing528.com)

第二,在时间顺序上,“传销活动”的开展往往先于“传销组织”的建立,传销活动的组织行为可以涵盖传销组织的组织行为。如前所述,传销组织主要体现为一种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一般而言,这种网络至少要形成三个以上的等级。与此同时,由于这种传销网络的基础是传销活动,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付出一定的财物以获取加入资格。因此,在时间顺序上,必须是先有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在被发展人员之间建立起多个层级的等级关系,其后才有传销组织。

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的这种先后关系,使得行为人为建立传销组织而进行的各种组织行为可以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行为所涵盖。这是因为:一方面,行为人建立传销组织的目的是通过开展传销活动获得非法利益。对于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而言,不仅在最终目的上,两者具有一致性,而且在短期目的上,传销组织的建立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传销活动。因此,为了建立传销组织而开展的组织活动,从目的上看,也可以看作是为开展传销活动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另一方面,传销活动是传销组织的前提和基础。从密切程度上看,由于传销活动的开展往往先于传销组织的建立,因此为建立传销组织而开展的组织活动,在先后关系上,先是为了开展传销活动而准备的,后才是为了建立传销网络。组织传销组织的行为自然可以看作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行为。

传销活动是传销组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传销组织建立的初始目的;传销组织则依赖于传销活动,没有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是不存在的,两者合二为一。因此,传销犯罪在行为样态上具有明显的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合一性特点。“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具有密切的直接关联,因为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必然是一个传销的网络组织。一两个人不可能实施传销活动,传销活动越多,传销组织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将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理解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存在障碍。”[2]据此,在我国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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