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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保留的逻辑性前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是否真的不需要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是否完全没有生存的土壤与空间,此问题恐怕任何人都不敢轻易作出结论。因此,在证据的提出时间上,我们不能完全放弃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制度,倒退回“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时代,而是应当对其进一步完善,这点已经成为大多数法律人的共识。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保留的逻辑性前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历经修改,每次修订都使其前景更加暗淡,审判实务中司法人员出于各种顾虑对该制度的回避或选择性适用的态度,使该制度的生存空间大打折扣。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是否真的不需要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是否完全没有生存的土壤与空间,此问题恐怕任何人都不敢轻易作出结论。

总体看来,举证时限制度的运行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其符合民事诉讼发展潮流,也是建立高效、经济诉讼程序的必然选择,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也被各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所证实。因此,在证据的提出时间上,我们不能完全放弃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制度,倒退回“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时代,而是应当对其进一步完善,这点已经成为大多数法律人的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就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如果沿延过去所采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除了使民事审判大量出现证据突袭而间断审理,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外,还会增加民众的诉讼成本,破坏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手段平等的原则,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空。(www.xing528.com)

举证时限制度的推行已逾十余年,尽管部分民众对其正当性、合理性尚存疑虑,但是对其接受程度较十年前已经大为改观,该制度的继续存在应当是我们思考其前景的起点与前提。现在若妄言放弃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在立法技术上并非不可,但是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后果与法律的动荡与成本却是高昂的。《证据规定》中规定的严格证据失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失败,属于制度设置不完善所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放宽其适用的做法又显得不够慎重,可能又会变相地重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老路。[1]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继续坚持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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