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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答辩失权概述凡是规定证据失权的国家,均同时规定答辩失权。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答辩失权制度的缺乏,原告无法在举证时限终结前了解被告攻击防御的方法与手段,并为之准备证据,待举证时限届满后知晓被告的诉讼策略时,又因证据失权无从再为证据的提交,这对原告明显不公。若我国要继续将证据失权予以贯彻,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则是必需环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成果

(一)答辩失权概述

凡是规定证据失权的国家,均同时规定答辩失权。[7]答辩失权,是指若答辩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间内不予答辩,即视为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认可。答辩失权的意义有二:首先,从公平角度出发,原告在起诉时已经明确了自己的主张与观点,若被告不对此进行答辩,则原告将无从知晓被告的主张,待开庭时被告可以对原告以突然之袭击,造成原告的无所适从,如此做法极不公平。其次,实施答辩失权有利于争点的形成,双方在争点形成后再进行举证,能够保障举证的充分性,这时证据失权的存在就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民事诉讼中若有答辩失权制度,被告慑于不答辩则不能在之后诉讼中再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制裁,不得不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答辩意见,通过答辩则案件的争点出现于各方当事人与法官面前,当事人可以依据争点收集、举示证据;法官也可以按照争点指挥各方提出证据。这样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不公。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民事诉讼是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个时间消耗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以及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兼顾性追求,诉讼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在实施时间上予以限制。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也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8]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了进攻和防御的充分机会,当事人却完全不加利用的话,不仅意味着放弃了自身的程序保障,而且实质上还使对方获得的程序保障无从实现,如果迁就这种当事人就可能导致诉讼失去对抗性,还会带来拖延诉讼等危及效率性的后果,所以,这样的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败诉的责任。[9]

可惜,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答辩视为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可以答辩,不答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证据规定》第32条及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虽然规定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但对被告不答辩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被告答辩的义务有名无实。答辩失权制度的缺乏,原告无法在举证时限终结前了解被告攻击防御的方法与手段,并为之准备证据,待举证时限届满后知晓被告的诉讼策略时,又因证据失权无从再为证据的提交,这对原告明显不公。若我国要继续将证据失权予以贯彻,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则是必需环节。

(二)我国答辩失权的建立

1.建立不应诉判决制度

在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可以参考国外的惯例,规定凡是被告未能对请求作出答辩的,可以作出不应诉判决。这是对请求人有利的程序,不应诉判决是不经过审理的判决。该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那些未经答辩的请求,从而在拖延的诉讼中不必要地花费时间、金钱和法院的资源。凡是被告未就案件的实质进行答辩,作出不应诉判决便是恰当的。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被告不能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则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此时法院组织当事人提交证据、开庭审理就显得没有必要。考虑到我国民众的法律水平,不应诉判决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被告确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因此,送达起诉状副本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邮寄送达时也必须要确保签收人是被送达人;第二,在法定答辩期内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第三,答辩期限届满后,由原告提出不应诉判决的申请,并经法院审查认可。(www.xing528.com)

此外,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应当设置一项对不应诉判决的异议制度来对被告的权利加以救济,如果被告认为,法院作出的不应诉判决程序有错误,或被告有正当的理由无法进行答辩的,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不应诉判决,恢复对案件的审理。[10]被告的正当理由包括法院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按期答辩,如遇自然灾害或入院就医;当因客观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按期答辩,法院却应原告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时,被告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

2.答辩的形式与内容

在答辩的形式上,如果一味要求当事人进行书面答辩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一些案件比较简单,不熟悉法律程序的被告,或是那些认为原告的起诉是错误或是自己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不会考虑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是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因而其对答辩的必要性以及后果难以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为保护被告的答辩权,可以允许在法官面前提出口头的答辩意见,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被告答辩的内容必须提出实质性的反驳意见,被告可以提出承认原告的事实与主张,或是全部否认或部分否认原告的事实及主张。如果作出否认时,被告有义务简单阐述否认的理由与事实。答辩中的理由与事实可以以概括性的事实,也不需要被告此时就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必须清晰、明确,否则原告仍是无法知道其真实观点,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为了确保被告答辩的充分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起诉状中必须对原告的救济请求及其所赖以为基础的实质性的、基本的事实理由作出简洁、清晰和直接的陈述,以便于被告能够理解他何以被起诉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否则被告有权要求或法院应依职权要求原告就起诉的事实作出更加明确的陈述,并相应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11]

3.未在答辩中出现的攻击防御方法

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答辩,则视为在案件审理中丧失了答辩权,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被告在答辩中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出明确驳斥的,视为被告对该请求的承认,原告在随后的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法院也可以就该请求作出先行判决。被告在答辩状中未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在庭审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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