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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从《证据规定》在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司法审判的需要,此后多次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前文所分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相比,仍存在不合理之处。现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完善

自从《证据规定》在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司法审判的需要,此后多次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时,应当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作为考虑因素。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且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可以以训诫、罚款的方式作为替代性的惩罚手段。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是对证据失权及替代性惩罚手段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如前文所分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相比,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立法者仍然在作为程序正义理念上建立的举证时限制度与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之间摇摆不定。现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问题在于,何谓“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其目的在于证明其诉讼请求,故而绝大多数的证据都应当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范畴,那是否意味着这些证据被当事人逾期提出时,都可以予以接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此举证时限制度适用的空间何在?故而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作为法院接受逾期证据的考虑因素是不恰当的。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在考虑因适用举证时限制度可能会造成实体正义的损减时,都是从接纳逾期证据是否会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加以考虑,而非简单地只要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就无条件地采纳。其次,我国现有规定中对逾期证据法官是否接受的考虑因素过于简单,仅有考虑当事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时限制度,实质是民事诉讼中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相互协调、相互衡平的产物。因而他国民事诉讼法中通常规定,法官对逾期证据是否采纳时,需要考虑到是否会造成诉讼的重大迟延,若接受逾期证据会造成诉讼的重大迟延,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通常不会接受逾期证据,而这也是我国立法应当借鉴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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