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采购方式的法律保底条款及未来发展空间

采购方式的法律保底条款及未来发展空间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理上将“其他采购方式”视为保底条款,是针对法律的滞后性而设计的。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采购方式上也要为未来采购实践发展所产生的新的采购方式留下空间,这样必然以“其他采购方式”作为保底条款。这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接受服务或供货。

采购方式的法律保底条款及未来发展空间

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公开招标方式等为政府采购法制明确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制都制定于特定的时期和针对特定时期政府采购实践而规制政府采购方式,因而通常只对主要采购方式予以规范。但“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21],对特定时期政府采购法制未予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应以保底条款——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规定,以使政府采购法制能够适应变化的政府采购市场之需要。

法理上将“其他采购方式”视为保底条款,是针对法律的滞后性而设计的。法律都是在一定社会实践基础上制定,是对特定时期社会现实之实际情况规制的。由于立法者的知识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往往只能对认识到的各种情况加以规定,对未来社会发展很难作全面预测,因而通常由保底条款来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情况变化预留空间。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采购方式上也要为未来采购实践发展所产生的新的采购方式留下空间,这样必然以“其他采购方式”作为保底条款。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方式都在不断地创新,各国对创新了的采购方式亦可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而予以完善。国际组织也通过完善自身规范的方式来肯定新的政府采购方式,2001年《示范法》就是在修改原有法律范本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拍卖采购方式的,我国则对政府采购方式发展采取授权条款为之预留空间,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认定实践中形成的新的政府采购方式[22]。(www.xing528.com)

我国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两年后以规章的方式对政府采购实践中新产生的采购方式予以了规定。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财政部认定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方式,丰富和完善了政府采购方式。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长期供货框架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直接或通过谈判等方式与协议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大规模标准化商品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长期商业交往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采购。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民用空调、计算机和通用办公设备都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定点采购则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签订协议,由签订协议的定点供应商在定点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这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接受服务或供货。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会议服务等方面都采取了定点采购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