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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项目如何处理企业亏损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税法规定是对相关项目的所得减免税,而非对某类企业或对某项收入实行减免税,因此有关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种植中药材系免税项目,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亏损9万元。

减免税项目如何处理企业亏损

由于税法规定是对相关项目的所得减免税,而非对某类企业或对某项收入实行减免税,因此有关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何理解“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所得(亏损)与应税项目亏损(所得)不得互相弥(抵)补”这一规定?

一个企业如果仅从事免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或只从事减税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弥补亏损时,用以后年度的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相同项目的亏损即可。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减半征收项目的生产经营,甚至还有全额征税项目的生产经营,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就比较复杂。

所谓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予以了说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减半征收项目实际属于征税项目,且应以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只是减征一半税款而已。因此,减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所得与亏损也不能互相弥(抵)补。(www.xing528.com)

例3 绿茵有限公司2013年从事花卉作物种植亏损6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销售亏损7万元。2014年取得观赏性作物种植所得50万元;从事茶叶种植亏损4万元;种植中药材亏损9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进行销售取得所得39万元。

案例分析:花卉、观赏性作物和茶叶的种植均属于减半征收项目。相同税收待遇项目所得,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应合并计算盈亏,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相同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4-6=40(万元)。减半征收项目应纳税额=40×25%×50%=5(万元)。

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后进行销售,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而应全额征税。该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征税项目的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不能弥补减、免税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7=32(万元)。征税项目应纳税额=32×25%=8(万元)。种植中药材系免税项目,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亏损9万元。

经计算,绿茵有限公司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万元(花卉、观赏性作物和茶叶的种植与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税的总和)。按照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税款无须进行会计处理,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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