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探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设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此。虽然,我国现今的一些法律文本已经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仍然经常会走向错位,容易同专家座谈、专家参与等制度相混淆,继而导致其价值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在专家进行论证时,决策者要为其提供良好的信息和物质保障,并赋予专家论证实质性的效力。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变得日益复杂且日趋专业化。面对这一形势,现有的政府体制架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难以进行有效应对。人们因此逐渐意识到政府并非万能,它也有失灵的时候。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在行政过程中适当引入社会专家参与,发挥他们在专业上的优势和特长,为政府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保障,弥补政府理性之不足。创设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链条中的一个独立子系统,专家论证制度主要发生在决策方案的形成阶段,是由一些专业的、中立的第三方对已经起草完毕的初步决策方案展开论证,希望在利用这些专家的知识或技术弥补政府独立决策理性不足的同时,从科学的角度矫正由于政府和公众在方案起草过程中的利益偏好可能带来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最终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虽然,我国现今的一些法律文本已经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仍然经常会走向错位,容易同专家座谈、专家参与等制度相混淆,继而导致其价值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对此,各县级以上的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自己的专家库,并采用一种相对市场化的方式加以管理。入库的专家应当兼具专业权威性、职业道德性以及客观中立性。在遴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论证的专家时,可以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从市场购买,但都必须遵循相关性和均衡性的原则。在专家进行论证时,决策者要为其提供良好的信息和物质保障,并赋予专家论证实质性的效力。

重大行政决策位于整个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之顶端,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它所涉及的行政事务和利益群体往往非常复杂,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行政活动和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1]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中,一般都对决策者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非常高,再加上在整个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中,政府可能更多的是从经济发展、政绩考核、社会稳定等因素来考量,普通的社会公众则可能更多的是从个人的价值偏好和利益判断来出发。这就需要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搭建一个专门化的专家论证平台,让社会专家能够以一个理性的局外者角色,通过一个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载体,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的过程当中,以弥补政府独立决策上的理性不足,并借此调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认知矛盾,继而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上的共识。[2]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理论研究的不充分,再加上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大都位阶较低,在内容质量上也参差不齐,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在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实践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错位,根本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有鉴于此,需要从如何选择“专家”、专家怎样“论证”以及论证有何“效果”这三个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展开更加科学、完善、缜密的设计。(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