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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制度完善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做好这几项基础性工作,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基础性工作便于发现各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为挽回流失、查处违法行为创造条件。同时,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查处各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挽回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制度完善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首先,要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其次,这些当事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再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

(二)应予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类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下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些行为主要有:一是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故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二是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国有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三是在实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出租,或者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其中的发包方、出租方、经营者、管理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五是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如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摊成本或者不摊成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账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六是国有企业在行使经营权时滥用权力,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七是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出资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时的失职、渎职行为,如对审批权、决定权的行使不当或超越权限过度行使,或向企业下达不当指令,强令企业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原则,应坚持依靠各级政府,注意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办案人员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三)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

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用行政的、经济的、主要是法律的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保护体系,以法治产,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来讲,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www.xing528.com)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产权登记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等工作。依法做好这几项基础性工作,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基础性工作,贯彻重在制止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同时,通过基础性工作便于发现各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为挽回流失、查处违法行为创造条件。

(2)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

国家必须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并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强化各类监督主体功能,并明确其职责范围,要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通过这些监督的加强,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从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同时,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查处各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挽回损失。

(3)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包括了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这就为我们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惩罚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充分发挥刑法惩办犯罪的威力,保护国有资产。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该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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