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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整合: 宪法与劳动法的关联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全部权利,而作为人权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最低限度的权利。”[11]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上的劳动权,无论从其主体、内容还是权利救济来看,都窄于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的范围,低于宪法上的标准。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权范围限于劳动者及其团体,也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人,而劳动法之外的其他公民的劳动权保障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补充,则势必留下劳动权保障的空白。

劳动权的整合: 宪法与劳动法的关联

从效力渊源上看,宪法作为一国最高法律渊源,当然高于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和保障。可以说,所有部门法调整之后形成的劳动权之总和,应该等于甚至大于宪法上的劳动权。“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全部权利,而作为人权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最低限度的权利。”[11]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上的劳动权,无论从其主体、内容还是权利救济来看,都窄于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的范围,低于宪法上的标准。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权范围限于劳动者及其团体,也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人,而劳动法之外的其他公民的劳动权保障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补充,则势必留下劳动权保障的空白。多年以来,所谓体制内外的差别,农民工问题,实际上都是这一调整空白所造成的后果。解决劳动权保障的范围问题,应该通过多部门法的协调合作。我国2008年颁行的《就业促进法》集中解决了在获得劳动者资格之前的公民劳动权保障问题,此前的一些特殊人群权利保障法中也零散涉及到一些特殊群体的劳动权保障问题,但距离公民劳动权保障的全面覆盖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综上所述,对劳动权的权利渊源加以整合,其权利渊源体系是:国际人权宪章类国际法律文件是劳动权的最高权利渊源,作为国际人权的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的劳动权的权利基准,我国作为宪章缔约国有义务使我国宪法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劳动权遵守该基准;我国宪法在国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劳动权的宪法表述是我国全部法律中的劳动权概念总合的范围边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概念范围可以窄于宪法上的劳动权,其空白通过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来填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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