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法与宪法对劳动权的整合

国际法与宪法对劳动权的整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劳动权主体问题较为特别。关于劳动权义务主体,毫无疑问,国际上的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仅指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国家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个人、法人等不能作为劳动法义务主体,他们仅需履行国内法义务。而宪法上的劳动权义务主体则存在争论。宪法劳动权义务多重主体理论,是对我国宪法的一种实然描述,这种多重义务主体模式也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上赋予的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

国际法与宪法对劳动权的整合

国际法劳动权主体问题较为特别。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人权的主体当然是人,即无差别的具有人类生物学特征的所有生物。但作为国际人权的国际法上劳动权的权利主体存在特殊问题,即个人作为国际劳动人权主体时,是否可以因国籍不同而差别对待。国际人权法对于在劳动权国籍上的差别对待并无禁止性规定,只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以及作为企业自愿认证的国际劳工标准中才有禁止国籍歧视的规定,如SA8000。之所以国际人权法上反而并不要求国家无差别地给予外国人同等的劳动权保护,是由于劳动权与传统的自由人权不同,“劳动权作为社会权,是学界的通说”。[12]即“劳动权既是社会权也是自由权,换言之,劳动权是一种兼容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的权利类型”。[13]劳动权的社会权要素也是毫无置疑的。自由权与社会权之分既体现了权利观的时代发展,自由权的真谛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的不作为的权利,其基本功能在于排除自律性领域来自公共的干涉,确保主体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充分展示与发挥;社会权的要义则是在社会上对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或积极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作用在于消除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14]也就是说,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国家耗费资源的积极作为。因此,如果要求国家在劳动权问题上平等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显然不合情理。所以,我们可以将国际人权法上的劳动权主体界定为各国公民,而不是所谓“人类”。这样,国际法上劳动权的主体也就与宪法上作为劳动权主体的公民相吻合。尽管劳动权在国际法维度被视为一项国际人权,但在一国范围内,无论是在国际人权法上,还是在宪法上,都应该是一国公民的专属性权利。

关于劳动权义务主体,毫无疑问,国际上的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仅指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国家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个人、法人等不能作为劳动法义务主体,他们仅需履行国内法义务。而宪法上的劳动权义务主体则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上的公民劳动权仅涉及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国家是公民劳动权唯一的义务主体,“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劳动权是基于‘公民’的身份针对国家享有的,不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主要为国家。宪法法律关系下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劳动权主要对应国家义务。”[15]“宪法劳动权所调整的主要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的劳动权保护主要对应国家义务。”[16]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权的义务主体除国家以外还应该包括社会以及其他的私主体。如薛长礼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提出四类主体:(1)国家,准确地说是政府。(2)社会,具体地说是社会团体。(3)组织。主要是指与劳动者形成具体劳动关系的特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4)个人。[17]

上述观点的分歧建立在对宪法规范效力认识的基础上。传统理论以宪法是公法为逻辑起点,认为宪法关系只涉及公主体关系以及公私主体关系,宪法对私人主体不直接发生效力。这样,宪法中的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就只包括国家。而主张公民宪法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之外的私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观点建立在宪法规范第三人效力理论,或曰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理论基础上。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可以说是个只有在现代宪法观念下才可能成立的问题,它体现了近代宪法理论与现代宪法理论在一个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的分歧。在现代宪法观念下,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趋于模糊,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效力也才有了扩及私法领域的可能。(www.xing528.com)

宪法劳动权义务多重主体理论,是对我国宪法的一种实然描述,这种多重义务主体模式也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上赋予的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它为国际法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双重通道:一方面,国家作为宪法上的劳动权义务主体,直接履行为公民提供实现劳动权的积极条件和消极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将社会、组织与个人设定为公民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不仅可以为部门法上上述主体义务的设定提供宪法依据,而且还可以将上述主体履行针对公民劳动权的义务提高到宪法高度,从而达到弥补部门法中劳动权保障的缺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