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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整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劳动权义务主体问题上,劳动法理论通说认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这也意味着宪法上的国家以及社会组织针对劳动权的义务必须通过劳动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得以体现。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的法律,与宪法相比较,其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彰显出我国公民劳动权保障的法律缺失,也对多通道的劳动权保障提出了要求。

宪法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整合

宪法劳动法在劳动权主体上差别是:宪法上的劳动权主体是公民,或者可以进一步限定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主体则被明确定义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一词的进一步限定条件是“缔结劳动合同”。这样就将未缔结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灵活就业者)以及那些正在寻求就业机会的尚未缔结劳动合同的公民排除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之外。从法理学维度上对宪法与劳动法上劳动权主体加以整合,并非求同,而是纠正一种认识误区,即将劳动法视为实现劳动权的唯一途径。可以说,劳动法仅限于调整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而“劳动者”之外的其他公民的劳动权目前在我国主要是通过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国家政策予以调整保护,在这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针对农民工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国家政策等,但以公民为主体的劳动权保障的全覆盖尚待更为广阔的其他法律途径。

在劳动权义务主体问题上,劳动法理论通说认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这也意味着宪法上的国家以及社会组织针对劳动权的义务必须通过劳动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得以体现。就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关于国家消极义务主要限于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法上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实行监督。积极义务则相对简单笼统,主要见于《就业促进法》。至于针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性规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缺失。(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从法理学维度对劳动权权利义务主体加以整合,可以构建起这样的权利义务主体结构:国际人权法通过要求各国履行保障本国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实现人类作为劳动权主体的法律目标,各国宪法通过保障本国公民的劳动权,达到国际人权法的目标;我国宪法上公民劳动权义务主体除国家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从而为国际义务的全面履行、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提供完善保障。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的法律,与宪法相比较,其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彰显出我国公民劳动权保障的法律缺失,也对多通道的劳动权保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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