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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权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以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同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事实上可能成为形式性、程序性的权力。在此情形之下,省以下法院法官的任免工作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省级提名的法官很有可能仅作形式上审查而一概予以通过;在对法院日常工作的监督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名的法官,监督力度也必然会有所减弱。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权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改革后,法官的提名权出现了分离,省高级法院实际上掌控了下级法院法官的人事管理权。省以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同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事实上可能成为形式性、程序性的权力。根据权责一致的常识,权力和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成正比的,即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权力越小,责任也就会自然而然地随之减轻。省以下法官的提名权被分割、任免权被虚化后,相应的责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提请任免法官的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承担,省以下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被任命者的监督责任也会有所减轻。在此情形之下,省以下法院法官的任免工作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省级提名的法官很有可能仅作形式上审查而一概予以通过;在对法院日常工作的监督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名的法官,监督力度也必然会有所减弱。此时就会出现以下矛盾:一方面,由于省高级法院事实上掌控了下级法院法官的人事权,其应当担负起对其决定提名人员的管理责任。但是,由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人数众多,且大部分在基层工作。省级遴选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离基层,很少有机会直接接触和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真实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能会鞭长莫及,难以及时、有效、有针对地开展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相对于省级国家机关而言,市、县两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接近当地民众和同级人民法院,能够更加广泛、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其任免权被虚化,其监督责任有所减轻,故对同级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力度也会自然减弱。同时,由于市、县级国家权力机关不再享有实质意义上的任免权,被监督的人民法院和法官有可能对其监督不以为然,从而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效。另外,由于省以下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两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不再起到应有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也就更加失去了一定的“砝码”,故在监督力度上必将有所削弱。省级人财物统管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中、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出现真空,宪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受到明显的损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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