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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探究人格权理论基础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种原因,家庭被视为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领域,该领域严格区别于公法和政治领域,法律不得随意干预。在亲子领域,父、母、子女也被视为各自独立的人格者,身份不再是设计权利的立足点。在20世纪中期以后的亲子法改革中,子女的人格和权利得到了加强保护。现代亲子法以子女权利理论为基础,父母不再因为他们的身份而享有亲权,他们只因为父母的身份负担照顾义务。亲属法上的权利日益与身份脱离联系,与人格却渐渐密切。

亲属法:探究人格权理论基础

从18世纪开始,家庭逐步失去其作为生产单位的意义,而成为纯粹的消费单位和生活单位,只有在农庄和其他一些小型的家族企业中,家庭还保留着生产功能。20世纪以来,各国教育事业发展,职业培训专业化,家庭与职业分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得家庭的负担大为减轻,家庭的教育功能、扶养功能逐渐减弱。20世纪60年代开始,性自由观念广泛传播,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婚姻日渐成为人类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而非必须选择的生活模式。

与此同时,家庭关系的强度和亲密度大为增强,从前的家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法定的、客观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角色分配,今天的家庭观念更强调法律之外的、配偶之间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观联系(如配偶之间的爱情,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等),这些主观上的感情联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受社会和法律的支配和调整。基于此种原因,家庭被视为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领域,该领域严格区别于公法和政治领域,法律不得随意干预。[30](www.xing528.com)

在婚姻领域,只要不违反根据风俗习惯以及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家庭生活的形式完全由家庭成员协商决定。故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更多的不是由法律来设计,而是人格完全平等的夫妻通过人身性契约进行约定的结果,这点在夫妻关系的人身性领域尤其明显。在这一领域,配偶一方不会仅仅因为他 (她) 的配偶身份而取得对另一方在某种实体法上的权利,立法者在这方面显得十分慎重,各国法律通常只从义务的角度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司法者则只在有限的方面承认这种权利。在亲子领域,父、母、子女也被视为各自独立的人格者,身份不再是设计权利的立足点。在20世纪中期以后的亲子法改革中,子女的人格和权利得到了加强保护。父母对子女事务的决定权仅仅是一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照料和教育子女。现代亲子法以子女权利理论为基础,父母不再因为他们的身份而享有亲权,他们只因为父母的身份负担照顾义务。另一方面,从子女的人格利益出发,子女获得了在更多个人事务方面的自我决定权,例如选择宗教信仰、设立遗嘱、接受医疗措施,与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人交往。亲属法上的权利日益与身份脱离联系,与人格却渐渐密切。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理论中的“身份”,以及基于此种 “身份” 而产生的 “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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