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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完善措施:刑事审判的公开与透明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仅有三个条文,对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等具体公开方式作规定的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宏观完善措施:刑事审判的公开与透明

1.完善刑事审判公开的相关立法

宏观角度看,要想完善刑事审判公开,首先必须要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将其确立。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仅有三个条文,对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等具体公开方式作规定的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公开的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标准进行的是原则、导向性的宏观规定。宏观规定为刑事审判公开设定了最低标准,使得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许多法院可能出于某种目的,对案件进行选择性公开、应付式公开,也导致各地法院刑事审判公开缺乏统一标准,各自为政。混乱的公开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我们应当将刑事审判公开制度中原则性、导向性的规定载入《刑事诉讼法》中,再利用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具体公开方式的具体标准、操作步骤、公开限度等作具体规定,使刑事审判公开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排除过分的自由空间,实现全面公开、及时公开。

2.完善刑事审判公开救济制度(www.xing528.com)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与救济两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权利是救济的前提,救济是权利的保障。司法法律救济蕴含着权利得到保障和冲突得以解决。[10]完善的刑事审判公开救济制度的建立,是刑事审判公开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最迫切的是建立复议申诉制度。针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利就法院的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若该法院坚持决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这里的公开不仅是指庭审公开,还包含了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等。复议申诉制度是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自我纠正。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机构,就刑事审判公开的问题进行专门审查。该机构不仅能主动监督案件中审判公开的相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复议、申诉结果的还能申请该机构进行再次审查,检察院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可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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