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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共创制度平台的公开透明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以审判公开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后发现,公开是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共同要求,最有利于满足两者各自的需求并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公开使得法院审判工作更加透明,更加亲民,更容易被人理解,同时也更容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进步。公开对于舆论监督而言更加有的放矢,能够有效地减少法院与媒体之间的误会,使得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有了可以呼应的制度平台。

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共创制度平台的公开透明

阳光司法是依法审判的重要保证。本节以审判公开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后发现,公开是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共同要求,最有利于满足两者各自的需求并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公开使得法院审判工作更加透明,更加亲民,更容易被人理解,同时也更容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进步。公开对于舆论监督而言更加有的放矢,能够有效地减少法院与媒体之间的误会,使得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有了可以呼应的制度平台。

本书编者较全面的检视了当前法院系统在审判公开方面所做的努力,并对一些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后,确信审判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无论是在人民法院系统还是新闻媒体,大家普遍认同,公开审判应该是普遍原则,不公开应该是特例。中国政法大学姚广宜女士主持的《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20]显示,对于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74%的媒体从业人员认为司法公开“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司法公正”,7%的媒体从业人员认为“重要,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另有18%的媒体人员认为“重要,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益”,“重要”与“非常重要”之和占99%,只有1%的人认为“不重要,除当事人之外其他人无关”;同样,司法机关中46.7%的人认为“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同时,26.7%的人认为“重要,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23.5%的司法人员认为“重要,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重要”与“非常重要”之和近97%,只有约3%的司法人员认为“不重要,除当事人外与其他人无关”。

这项调查与本书编者在深度访谈及对各地落实司法公开的文件的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除了出于对公平公正的普遍性追求外,新闻媒体普遍认同公开审判也许很大程度上与其职业信息采集的需求相关,而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公开审判的高度认同不能不归功于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努力。

同时,从研究成果中亦发现,我国法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初步形成制度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多任院长的力推,特别与肖扬、王俊胜等人的积极倡导与身体力行密不可分。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21]这被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标志性转折。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肖扬再次全面系统阐述了他对公开审判原则、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理念和认识,其中提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虽然由于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和冲突,但“这些矛盾和冲突大部分是正常的,经过沟通与交流是可以避免的,或是可以降低到最小限度的”。[22]而“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并消除一部分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23]肖扬的这些讲话与论断对法院系统长期存在的“恐媒、拒媒、防媒”的错误观念和“封、捂、堵、压、瞒”的错误方法形成了有力的冲击,从法院系统自身纠正了一些司法机关和人员对于媒体的误读。

2012年12月26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司法活动全部对社会公开,切实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公众质疑的案件,必须适时公布案件真相,充分阐述裁判理由,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是光明正大的表现,是让社会消除疑虑、认知司法,让司法取信于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24]。王胜俊要求广大法官要充分理解当事人对所涉案件的关切,以良好的作风和极大的耐心,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将辨法析理等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确保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对于老百姓来说,打一个“明白官司”远比司法公开来得生动形象。而司法公开是“明白官司”的前提。

此间,最高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0)、《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2010)、《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2011年)等文件,无一例外地从不同侧重强调了公开审判重要性及具体安排,涉及从立案、审判、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完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开审判的制度设计,从理论上、制度上和行政法规上为法院推行公开审判奠定了的基础。(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后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修改后《规定》)正式施行,并确立了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除四种情形外全部公开,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无疑是巨大的进步。

在制度的推动下,我们欣慰地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形式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此外,一些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室外设置了信息公开屏,滚动播出庭审预告和相关信息,多数法院公开了联系方式,部分法院开通了微博等网上互动平台。

与信息公开相呼应的是人民法院回应民意的主动性不断加强。许霆案、黎庆洪案等民众关注的案件主审法官或相关负责人在审判后都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予以较为详细的回应。赵作海等多起涉嫌法官违法违纪的案件中涉案法官得到处理,增加了公众对判决的理解和对法院的信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开的自信。

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9月以薄熙来案为代表的几起社会特别关注的案子得到公开审理和宣判,并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向社会开放,显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走向公开的决心。9月22日上午10时5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整个审理过程公开,人们既听到了公诉人的意见,也听到了薄熙来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都得到较充分的表达机会,人们通过多种媒体手段第一时间了解了庭审情况。这对于中国法院公开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紧接着,9月24日,曾被刘志军称为“猪脑子”、外界称为“高铁一姐”的丁书苗因涉嫌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9月2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如此密集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既是人民法院推进依法审判的实际行动,也为媒体依法监督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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