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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与诚实信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原则,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为政府公正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创造透明的环境。据此可见公开透明原则之于政府采购的重要性。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提升其公信力,减少交易成本;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则可以给其必要的约束,弥补市场弊端。

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与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原则意指政府采购从动议到验收全程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根据《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以及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必须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供应商公开,以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政府采购行为又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原则,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为政府公正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创造透明的环境。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意义[22]:

其一,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公共财政是政府采购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公共财政建立于税收制度之上,公共财政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因此,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确保纳税人知情权得以贯彻的重要途径。换句话说,政府采购只有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才能确保无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货商,其间交易公开透明,从而为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保障。

其二,公开透明是预算文本公开向执行公开的延伸。我国预算公开改革取得长足进展,预算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信息进一步完备,预算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但目前的预算公开主要是预算文本公开,而政府采购是财政预算的执行环节,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实际上是将预算文本公开进一步向前延伸到预算执行公开,从而使公众能够看清预算执行过程,深入推进预算公开——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是财政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随着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定位的提出,随着社会民主建设的推进,预算公开乃至财政透明改革贯穿于公共财政改革之中,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然与这一改革趋势相吻合。财政国家治理,必然要以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财政透明度改革为保障。

其三,公开透明是国际政府采购的普遍规则。透明度一直是国际政府采购协议(GPA)倡导的基本原则,最近几次的GPA修订都对信息公开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对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增加了电子化手段在采购信息公开与透明化中的广泛应用;新增了发布计划采购公告的要求,不仅要求信息对供应商公开,也要对公众公开。据此可见公开透明原则之于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可以发挥双重作用,一则便于供应商计算其参加投标的成本和风险,进而提出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价格;二则可以强化公众和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防止欺诈、腐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23]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所有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在机会、待遇平等的条件下依靠自己的实力获取中标。有竞争才会有压力,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质就是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实现竞争,以此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可以说,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育起到非常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假设是竞争价格是一种合理价格,其采购利益要通过供应商间最大限度的竞争来实现”。[24]通过竞争,政府采购可以形成买方市场,促使供应商提供优质、高效、廉价的商品和服务,形成对采购方有利的竞争局面。(www.xing528.com)

这一原则也具有双重作用,其不仅可以提升社会企业参与竞争的欲望和信心,亦可以使政府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而提高我国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政府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具体采购活动要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进行,禁止政府采购主体擅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部分供应商,或实行差别待遇,增加供应商的负担。

另外,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政府釆购活动指手画脚,随便进行干预。尤其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标准必须科学合理,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对投标人要一视同仁,严格按制定的标准统一对待所有投标人,公正选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要求,并且要有各方面的代表,其中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且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对相关人员的回避也有相应的规定。[25]设立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迎合行政理念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在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组织一方往往居于支配地位,这不利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实现。对此,立法必须加以限制和改正。

公正性还要求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救济程序。公开、透明的救济程序,尤其是司法救济程序,不仅可以保证采购纠纷审理及时、有序地进行,还可以减少质疑、投诉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救济机关滥用权力,由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审理政府釆购纠纷案件,可以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采购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都要遵循真实、可靠、守信的原则,要讲究信誉、维护形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背信弃义、相互串通,蓄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为实现这一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8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在政府采购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提升其公信力,减少交易成本;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则可以给其必要的约束,弥补市场弊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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