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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公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有关诉讼活动和信息。作为一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原则,司法公开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最后,司法公开与权力监督理论相契合。

刑事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

司法公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社会诉讼参与人公开有关诉讼活动和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在三大诉讼中,司法公开须探讨的问题更多集中在刑事诉讼中,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特殊性,行为方式的公开性受到较大限制,因此,本节主要以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为视角来探讨司法公开问题。

从司法公开原则的形成脉络来看,司法公开是反对欧洲中世纪秘密审判的司法专横、法官擅断的产物。作为一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原则,司法公开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司法公开是基于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能使民众对法律形成内心确信,真诚地相信司法的威慑力,尊重司法。其基本内涵是要求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均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等特性。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公开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实体公正要求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这既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更加自律,从而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第二,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的根本要求。程序公正要求诉讼过程公正,“程序公正给当事人一种公平待遇之感。它能够促进解决,并增进双方之间的信任,没有信任,这种制度将无以复存”。[36]司法公开正是使民众亲身感受正义的实现,有效增强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尊重。可见,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只有建立在公开基础上,司法公正才能得到保障。(www.xing528.com)

其次,司法公开源于人权保障理论。人权保障是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主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人权。从司法公开原则的起源来看,司法公开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反对黑暗、野蛮的秘密审判活动对人权的践踏而产生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学说,认为人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领域,刑事诉讼开始实行公开、直接、辩论的诉讼程序。其中,法国率先提出公开审判的概念,而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明确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37]伴随着公平、正义等观念的普遍传播,审判公开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诉讼制度,陆续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确立下来。[38]由此可见,人权保障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基础。我国分别于2004年及2012年把人权保障条款载入《宪法》(第33条第3款)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这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告知诉讼参与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将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在各个诉讼阶段将权利告知诉讼参与人,可以使诉讼参与人了解自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而赋予诉讼参与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则可以增加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透明度,彰显人权保障理念。

最后,司法公开与权力监督理论相契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9]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无论在证据取舍还是事实判断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人员滥用权力提供了潜在机会。如果司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缺乏监督,则会增加其超越权力的界限,乃至利用权力寻租、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可能性。因而必须对司法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其中,作为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一环,司法公开是保证“正义之船顺利穿过自由裁量这趟危险之水”[40]的重要手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增强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了监督主体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可以说,司法公开是遵循权力监督原理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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