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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司法现状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与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的庞大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的寥寥无几。(二)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困难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标准是:有环境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相互衔接性。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犯罪事实的调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并未赋予其侦查权,从而导致环保行政执法效率低下。

环境刑事司法现状分析

(一)环境刑事司法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通过以下三个表格,来分析一下,近些年来我国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几种途径及相关情况:[53]

2001年以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统计表

2001年以来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统计表

2001年以来我国环境信访工作情况

司法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案件的数量可以直接反映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正常情况下,案件数量少表明社会矛盾与冲突程度低,案件数量多表明社会矛盾与冲突程度高。但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环境领域出现了不同的表征。无论是常年居高不下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还是日益激增的信访投诉数量,都足以证实我国已处于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期。但与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的庞大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寥寥无几。可见,很多公众遇到环境问题,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起诉;更愿意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54]

这些强烈的反差表明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促使我们对司法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进行追问:在化解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与冲突时,司法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或者说,司法所具有的化解矛盾与冲突、恢复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在环境保护领域是否能够发挥作用?

(二)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困难

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标准是:有环境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环境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要通过取证加以验明,取证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侦查取证;二是在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相互衔接性。只有当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标准,且达到一定程度时,环保行政机关才会考虑是否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换言之,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在环境刑事司法程序之前,环境刑事司法在移送程序、启动标准等方面严重依赖环境行政执法。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由于我国环境犯罪的认定需要环保行政机关搜集必要的证据并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所以环境违法的严重程度及其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往往受制于环保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参与。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犯罪事实的调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并未赋予其侦查权,从而导致环保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环保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时,先移送到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最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流程需要经过移送、立案侦查、公诉等多个环节,复杂的程序导致案件“欲移而不能”“能移而不欲”。[55]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都会因环境犯罪的复杂性、潜伏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而导致犯罪证据采集困难的结果,进而影响环境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并最终导致环境刑事追诉率持续走低。

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56]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1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介绍,2005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据调查,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57](www.xing528.com)

尽管我们国家有建立和完善环境刑事制度的明显趋势,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的实践还是非常有限的,并未有效地控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发生。下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8]为例进行分析,即可发现环境事故的频发与环境刑事追诉的持续走低之间存在鲜明的反差。

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专门统计过:“从1998年到2007年这近十年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477起,其中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为37起。”[59]

环境保护部的李铮提供的数据则更不乐观。据其介绍,200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理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有14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1起;2006年,能查到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案件有3起;200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5起,其中最轰动的案件是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2009年有2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60]

再来看一下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对比情况表(2001年~2011年):[61]

从表中可知,近些年来,全国每年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很多,但真正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几起。2001年~2011年,全国每年平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055.6起,然而,这十一年平均每年结案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仅5.7起。

同样,我们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司法文件中的数据佐证上述情况:[62]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的案例为36件,至2016年数量分别为:32、32、59、35、39、27、19、19、20、22、25、24、24、19、25,共计457件案例。在这些对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例中,仅有两例涉及环境民事纠纷,没有一例涉及环境犯罪。

(三)环境刑事案件审理困难

案件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有效处理。主要原因是环境犯罪认定困难,包括犯罪事实认知方面(如环境损害的认定、评估等,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还需要水文、农林、化学物理、生物以及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项需要具备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而这些专业恰恰是绝大多数法官的知识盲点所在)、证据的调取与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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