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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铁钉刺伤幼儿:案例详解与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军的妈妈向幼儿园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幼儿园没有及时将军军送往医院打破伤风针,也没有在离园时告知家长实情,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并赔礼道歉。案例诊断这是一起由于幼儿园实验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幼儿受伤的事故。本案例中生锈的铁钉是造成幼儿伤害的主要原因,幼儿园负全责,应给予赔偿。

生锈铁钉刺伤幼儿:案例详解与优化建议

案例呈现

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在进行浮沉游戏。突然,军军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枚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的黄老师赶紧为军军粘上创可贴止血。

家长询问情况,孩子只是说擦破点皮,在第二天问清楚具体情况后赶紧将军军送往医院处理。军军的妈妈向幼儿园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幼儿园没有及时将军军送往医院打破伤风针,也没有在离园时告知家长实情,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并赔礼道歉。

面对家长的指责和提出的赔偿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是由于黄老师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引起的,家长可直接向黄老师索赔;而黄老师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了手,家长无须大惊小怪,同时提出铁钉生锈是幼儿园的责任,如果赔偿也应该是幼儿园赔偿。

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由于幼儿园实验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幼儿受伤的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园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教具、玩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幼儿园和教师的保护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明确规定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生锈的铁钉是造成幼儿伤害的主要原因,幼儿园负全责,应给予赔偿。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加强对玩教具的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游戏材料。

2.幼儿园及教师应完善玩教具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3.教师应认真备课,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好预防工作。

4.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切实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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