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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侵害幼儿受教育权的案例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诊断本案涉及对幼儿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幼儿家长可以将这一问题反映给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责令该幼儿园停止这一行为,接受幼儿入园,以保证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防范指南1.幼儿园要平等对待每个幼儿,不因性别、家庭经济状况、相貌和身体状况等歧视他们,不得因上述原因而拒绝其入园上学,切实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

幼儿园教师侵害幼儿受教育权的案例优化方案

案例呈现

三岁半的瑞瑞到了入园的年龄,却面临着无学可上的境地。瑞瑞左脸上有一块天生的胎记,略红,虽然不算太明显,但面积很大,几乎覆盖了半张脸。本来他可以在离家很近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读书,但报名时遭到了拒绝,园长的理由是每个班级人数都招满了。瑞瑞的爸爸妈妈又带着瑞瑞到乡镇附近的民办幼儿园报名,同样遭到拒绝。眼看着新学期就要开始了,瑞瑞爸爸妈妈认为两所幼儿园拒收瑞瑞,是心存歧视,就到当地教育局讨说法,要求幼儿园必须接纳孩子,并保证不得歧视孩子。

案例诊断

本案涉及对幼儿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政策法规看案例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儿童自出生以来就具有生存权、姓名权、国籍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的权利、受教育权等。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理应为全体儿童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监督权以及特殊阶层、群体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相关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很显然,上述案例中幼儿园的做法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精神。幼儿园拒绝适龄幼儿入园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适龄幼儿在入园报名时由于容貌、身体健康状况、外来人员户籍等原因受到歧视而遭到拒绝入园的案例逐渐增多。

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当前入园难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少幼儿园为多吸收生源,对容貌有明显缺陷的幼儿拒之门外。

幼儿家长可以将这一问题反映给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责令该幼儿园停止这一行为,接受幼儿入园,以保证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平等对待每个幼儿,不因性别、家庭经济状况、相貌和身体状况等歧视他们,不得因上述原因而拒绝其入园上学,切实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

2.幼儿园要遵循儿童法律权利保障的原则,为幼儿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3.加大公办幼儿园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让公办幼儿园更多地体现公益性,应保障容貌有缺陷、外来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4.家长在遇到对幼儿的不公平对待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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