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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缺位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两法衔接”实践中,检察机关是被公认的可以承担监督职能的主体,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固有缺陷使得其发挥功能有限,难以实施对于执法过程或司法过程的有效监督。“两法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则中并未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程序和权力。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缺位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形成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这一趋势使得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推崇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灵活化、能动化。人治的弱点在权力面前会被无限放大,行政执法领域的新变化、新需求也带来许多联动发展需求,如监督职能的“进化”需求。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曾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7]正因为以国家或政府名义行使公共权力的不是天使,而是具体、单个的人,他们具备种种人性和人格的弱点,这些弱点对权力的作用方式及作用程度、运行方向和运行结果,都会产生能动作用,有时甚至会导致权力的异化,因而才需要对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

纵观中西方行政权法律监督的配置运行方式,由于受各自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僚权力派生于皇权,逐步建立起隶属于专职皇权的监督运行机制,其中,御史监督百官,谏官谏诤皇帝,二者相辅相成,形成独特的制度样态。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过程中提出“五权宪法”思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出颇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资本主义诸国将“人性原罪”预设为起点,展开对权力本性和权力控制的探索实践,逐渐形成“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机制。前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已经解体,但其在社会主义时期也形成了颇具借鉴意义的行政权法律监督制度。行为就是有目的的行动,而原因就是目的本身,除非有不利于自身的后果出现,否则行为就会继续。斯宾诺莎认为:“按照人的本性,每个人总是以最大的热情追求自己的私利;只有在他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自己的地位的情况下,他才会去支持别人的利益。”[18]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如果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上述分析,行政执法机关主观上便不具备依法移送案件的愿望,此时,外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规范体系下,这种外力的最优形式时科学的监督机制,当前,“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监督职能缺位现象是相当明显的,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的一般监督主体。目前的“两法衔接”实践中,检察机关是被公认的可以承担监督职能的主体,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固有缺陷使得其发挥功能有限,难以实施对于执法过程或司法过程的有效监督。值得一提的是,监察机关虽然行使广泛的权力监督职能,但是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不久,还没有专门针对监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进行有益尝试,监察机关作为“两法衔接”的专门机关缺乏专业性和经验性。其二,缺乏相应的监督程序法规。“两法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则中并未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程序和权力。监督机关在行使职责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依据,形成“有好的机制,缺好的理由”的局面。其三,缺乏对监督权的有效制约。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监督权的相关规定是单向的,唯一的监管者很可能成为破坏者,如果监督权过分集中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两法衔接”机制中,对监督权的另行监督是必要的辅助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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