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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争论。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以及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角色和过去传统的公诉人相比在职能上已经有较大的不同。刑事速裁程序中公诉机关的角色的变化,决定了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刑事速裁程序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角色定位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争论。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以及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角色和过去传统的公诉人相比在职能上已经有较大的不同。

有的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1]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都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障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和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提出为被告人接受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在绝大部分案件中主导了刑事诉讼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居于主导地位已经被立法所认可。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推广阶段,各地的司法机关就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预约提审制度,合并告知权利和讯问程序,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举行社区调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刑事速裁程序内部流转效率,建立和规范刑事速裁程序量刑建议书文书格式等。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审前阶段的工作,实际上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庭审理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没有检察机关事实证据审查的基础以及控辩双方的协商沟通,就没有速裁法庭审理的快速便捷。因此,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不再是流水线上的配送环节;而是对案件进行证据事实和量刑“深加工”的生产者,法院的审理工作主要成了对已经深度加工的“产品”的质量的审查者。刑事速裁程序中公诉机关的角色的变化,决定了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挤兑辩护方在认罪认罚中的“议价”空间。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基于检察机关主导下而形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强烈的纠问制色彩。控辩双方平等基础上达成的认罪量刑协议具有法律文件的对等约束的属性,而量刑建议并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对裁判结果自主性的诉讼主体的权利属性。问卷调查显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中绝大多数获得从轻的处罚,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对认罪后悔和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这说明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基于认罪具结书和单向度的量刑建议,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协商上的自主自愿性,协商的元素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还相当欠缺。(www.xing528.com)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控辩平等协商很大程度上只有理论的可能。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在控诉方面都居于主导性地位。辩护方由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很有限,且实质性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比较晚,因此在控辩协商的机制的操作中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控辩协商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重要特征。虽然经过历次修法和学者呼吁,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明确控辩协商的法律地位。虽然在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控辩协商规则,但是由于强调速裁程序试点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深度参与,实际上在速裁程序试点中预留了控辩协商的空间。有些试点法院已经开始在试点中尝试运用控辩协商规则来处理案件,例如福清市人民法院联合其他政法机关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控辩协商规则运行机制。但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吸纳地方认罪认罚试点中的控辩协商的创新做法。从诉讼规律和权力制约机制的角度看,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赋予检察官较大的量刑等方面的裁量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辩护方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力,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力配置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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