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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作用效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近代民法采取了基于一定的标识,向外部进行权利公示的手段,这种手段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现代民法为了实现公示原则一般采取两种强制措施:一种方法是如果不进行公示,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物权效力;另一种方法是只要有意思表示,即使不采取公示方法,当事人之间也发生物权变动,只是因不采取公示方法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作用效力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征,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观念性最强的是所有权和抵押权。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为了避免承受无法预见的损害,有必要知悉标的物上有无他人的权利。因此为了交易的安全与快捷,需要公示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近代民法采取了基于一定的标识,向外部进行权利公示的手段,这种手段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一)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采取客观的、外界得以认识的表象,这是公示方法的原则之一。例如,甲把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时,必须进行登记;丙把手表的所有权转移给丁时,必须进行交付。现代民法为了实现公示原则一般采取两种强制措施:一种方法是如果不进行公示,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物权效力;另一种方法是只要有意思表示,即使不采取公示方法,当事人之间也发生物权变动,只是因不采取公示方法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前者称为成立要件主义或形式主义,后者称之为对抗要件主义或意思主义。

(二)公信原则(www.xing528.com)

当事人信赖公示方法所公示的内容而进行交易时,法律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这一原则就是公信原则。

详言之,假如登记为物权人或物的占有人不一定是真正权利人,但是在这种情形,如果信赖非真正权利人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不能取得物权,就会导致每一次交易都需审查和确认被公示的权利的真实性。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有害于交易的便捷性。公信原则就是为了避免这些缺点而采取的原则。如果公信原则得以贯彻,虽然交易安全可以得到保障,但是会有害于真正的权利人。《民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未采取公信原则,其理由是公信原则会不利于真正权利人,因此对于价值非常高的不动产没有采取公信原则,只有动产采用了公信原则(第249条至第2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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