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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的演变和发展:人权视野下的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发展历程分为三代,而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的结合是从第二代人权时代后逐渐开始的。这一时代的人权与贸易,特别是RTAs投资规则还没有明显交点。在欧盟主导签署的与非加太地区签订的RTAs中,投资规则与人权保护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发展和援助政策中,有关内容将在下文论述。

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的演变和发展:人权视野下的分析

人权发展历程分为三代,而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的结合是从第二代人权时代后逐渐开始的。

1.三代人权发展简述

第一代人权指个人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5]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安全权、私有财产权、言论、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以政治方面的权利为主。这一代权利主要以“天赋人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所倡导的权利以“消极权利”为主。它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公民的自由应免遭国家不当干涉。对于上述这些权利要求来说,通常国家的不作为便可带来权利的满足。它很大程度上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强烈向往,关注的主要是本国政府赋予其国民的权利。这一时代的人权与贸易,特别是RTAs投资规则还没有明显交点。

第二代人权主要指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6]与第一代人权的“消极”权利相比,第二代人权主张政府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使得人民获得实实在在的社会、经济利益。健康权、工作权、劳动条件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休息权以及维持自身和家人健康及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等都涵盖在第二代人权的范围内。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的第4点明确,希望推动世界各国在经贸领域进行充分合作。值得关注的是,《宪章》第5点同时阐明了合作的目的,即在于保证各国的劳动水平、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7]相对于之前纯粹的自由贸易理论而言,此时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经贸合作的目标之一。

第三代人权主要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8]第三代人权表现在由欧美签订的RTAs开始注重将人权有关的内容纳入RTAs中,并且作为签订RTAs的价值目标。接受国为了避免国内产业遭到过大冲击,同时又可利用外资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的目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热衷于跟欧美国家签署RTAs并在其中加入与人权相关的内容。在纳入的方式上,也开始从直接规定投资规则条款的方式逐步向单独协议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在NAFTA谈判中,美国的一些行业组织和工会担心墨西哥的廉价生产成本和劳动力会给美国国内产业和工人造成巨大冲击,以恶劣环境条件、低工资和低健康条件为基础的贸易和投资战略最终将导致美国工人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出于对NAFTA可能推动低工资、低生活条件和环境标准的担心,最后行业组织和工会通过各种方式要求政府将上述事项规定到两国签署的投资规则中。虽说将人权保护方面内容写入RTAs,而这种RTAs投资规则中很多是由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但不可否认这一做法可有效促使当事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本国的劳动权标准,从而缩小其与发达国家间的关于劳动条件的差距。作为结果,NAFTA最后针对劳工和环境签订了两个附属协议,以便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保护充分注意和保护人权。在欧盟主导签署的与非加太地区签订的RTAs中,投资规则与人权保护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发展和援助政策中,有关内容将在下文论述。

2.从现阶段各个国家和地区签订RTAs的内容来看,对贸易和投资影响较大并且被写入协定的人权事项主要包括劳动权、环境权、发展权、健康权等。(www.xing528.com)

劳动权也称为劳工权益,劳动权是人作为人依凭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条件,平等享有劳动机会,自由决定选择和从事社会劳动实现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权利。[9]劳动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它涵盖了就业权、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即每个人都享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并享受公正和合适工作且免于失业的保障。每个人享有不受歧视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等。[10]二战”之后将劳动权写进了法、德、日各国宪法。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始慢慢将目光转移到他国的劳动权,强烈要求建立劳动权的国际标准以推动劳动权进入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这就为人权与贸易和投资挂钩推进了一大步。

作为第一个明确规定劳工权益的RTAs,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LLC)为其他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的结合提供了范本,例如其在序言中明确对在促进投资时充分考虑劳动法规和原则的重要性的规定等。[11]现在美国、欧盟与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处理签订RTAs投资规则时,劳工权益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内容。

环境权主要指人类有权享有一种以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为前提的平等、自由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这一代以及后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2]1972年,在联合国首次人类环境会议起草的有关“工业污染控制与国际贸易”(Industrial Pollution Control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的报告首次将贸易与环境的问题进行探讨。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同年11月,GATT便设立了一个关于“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负责环境与贸易的相关工作。

在健康权方面,根据《世界人权公约》第25条的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为了维持本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医疗、食物、服务等。[13]在水权方面,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等,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14]“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心理健康的标准。”[15]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才是RTAs签订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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