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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应处理的关系->纳税人权利:权力制衡的路径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人的权利是真诚的,但纳税人的困惑和思考也是有道理的。这样,纳税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就需要面对和处理两种关系,即与税务局的关系和政府的关系。但公告中所列举的14项纳税人权利,则仅仅是赋予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的权利,并不能满足与政府以上所列举的宪政关系所应具有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与应处理的关系->纳税人权利:权力制衡的路径

纳税人权利及其需处理的两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犹如投入平静水面的一块石头,激起的涟漪久久不散。

从只知义务而不知权利为何物,到集束的权利迎面奉上,无疑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纳税人对此当然是高兴的、满意的。

然而,当他们仔细分析这些权利并与他们平时纳税所听到的宣传解释相对照之时,他们又会出现困惑。无论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是交换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的细节,例如税款的分配使用情况等等,在公告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公告所列举的纳税人拥有的1项权利,怎么看都是与税务局打交道时应拥有的基本权利,就像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知道商品质量、价格,有权索要发票,发生纠纷时有权选择调解或司法裁判一样。

若纳税人进一步要求知道税款的征收是否合理,去向是否清晰,分配是否公平,使用是否有效,以及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等等时,则上述这些权利并不支持。

还有,在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大量的纳税人是通过消费的形式间接负担、缴纳流转税的,他们一般无须与税务局打交道,以故那些缴税时的程序性权利对他们并无实质意义。

看来,这些权利与公告中的税收义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应有的权利还不平衡,还有距离。也就是说它只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的一部分。

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人的权利是真诚的,但纳税人的困惑和思考也是有道理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www.xing528.com)

这就牵扯出纳税人需要面对和处理的两种关系。

纳税人纳税是遵循宪法履行对国家(政府是其代表)的义务。纳税的本质是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这表明,纳税人必须要面对和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但直接纳税人在实际履行义务时面对的却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各级税务局;这表明纳税人还要面对和处理与税务局的关系。

这样,纳税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就需要面对和处理两种关系,即与税务局的关系和政府的关系。与税务局的关系是直接的,但从法理上看,却是程序性的,就像进某个机关办事,先要登记身份、履行入门手续一样。税务局只是“二传手”、过路财神,并没有分配使用税款的权利,当然也不提供公共物品,就算纳税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但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似乎是间接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大多是非排他性的,人人可以享受,例如公园、道路、环境、安全、国防等等,除非特殊情况,纳税人甚至不用登政府的门;然而这却是最根本的关系。没有这一层关系,前边与税务局的关系也就无缘存在。形成双重关系的原因,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相互有一个无形的社会契约,即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选举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表达他们对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求,并据此制定法律,决定征什么税、征多少、怎样分配等等;然后进一步通过选举各级政府的公务员来履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职责。而政府则通过设置各级税务局,来依照法律征收税款。双方的这种关系,在经济上是交换关系,在政治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则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国家政体上是一种分权、分责的宪政关系。

由此,也就形成了两种权利与义务,与上述的两种关系相对应。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履行纳税手续时的权利与义务;而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与义务。

再深入分析,从纳税人的义务来看,公告中所列举的10项义务,实际上既可以满足与税务局打交道的关系,也可以满足与政府的关系。但公告中所列举的14项纳税人权利,则仅仅是赋予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的权利,并不能满足与政府以上所列举的宪政关系所应具有的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说,税务总局的公告,从其作为政府办事部门的角度看所列举的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是基本完整的、合适的。纳税人要求更多的相关实体的权利,只能向政府要求,而不能向税务局要,否则就超出它们的职权范围了。

作为政府,应该回应纳税人的要求,在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尽管纳税人与国民在实质上是重合的,宪法上的所有权利纳税人都可以享有,但把这层意思说明白,还是有必要的。作为纳税人,则应该委托自己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通过具体的法律,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并依法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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