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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定位:制衡权力的权利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学理论框架中的税收定位社会学是对社会行为以及人类群体所进行有系统的研究的一门学科。他发明了“社会学”这个术语,在孔德的科学阶级中,社会学的位置最高,他将社会学称做“女皇”,而称社会学的信徒为“科学传教士”。

税收定位:制衡权力的权利

社会学理论框架中的税收定位

社会学是对社会行为以及人类群体所进行有系统的研究的一门学科。相对于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的物理特征和这些特征间的互动及其变化,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许多不同方面,包括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法律学、政治科学等。

在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中,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较晚,法国18世纪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面对激荡变动的法国社会和欧洲,认为要改善社会就必须发展关于社会的理论科学,同时对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他发明了“社会学”这个术语,在孔德的科学阶级中,社会学的位置最高,他将社会学称做“女皇”,而称社会学的信徒为“科学传教士”。此后,社会学在西方一路发展,成为一门显学,早期,旗下最著名的理论家有埃米尔·涂尔干(1858—1917)、马克斯·韦伯(1864—1920)、卡尔·马克思(1818—1883)等。

社会学在20世纪早期进入中国,出现了一批社会学研究者,其中成就卓著者有费孝通,他的《江村调查》,至今还被中西社会学界引为典型。就在社会学在中国方兴未艾时,20世纪50年代被“一边倒”学习苏联的政府取消,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经过邓小平的亲自批准,中国才又重新恢复了社会学学科的建设与研究。

正因为这样,一般中国民众对社会学所知甚少,对马克思,除过革命导师以外,一般都将他定位为哲学家经济学家,而并不了解他作为社会学家的另一面。其实,中国以往和当前正在走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正是马克思作为社会学家所阐明的社会发展阶段。《共产党宣言》与其说是一部政治著作,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部社会学著作。社会学与哲学、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既有侧重又有重叠,其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学的视野可能更广阔、更客观、更强调人及社会群体是如何被外部环境和他的社会位置所影响的。在这方面,涂尔干的《社会分工》(1893)、《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5)、《经济与社会(1922),迄今仍是我们认识西方社会结构,探究西方文化对资本主义发展影响的入门著作。

多一种学科,就多一种解释社会的视角,就更有可能逼近社会变迁的规律一点儿,这正是笔者对社会学产生兴趣的原因;当然,更功利的目的,则是因为笔者多年从事《税收与社会》编辑工作,一直囿于税收中的社会,而对社会中的税收却不甚了解的遗憾所致。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学科建构,社会学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理论观点,主要的有功能论、冲突论和互动论等。

功能论假想社会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的每个部门,都是为了维护这个有机体的生存而存在的。这就是所谓的功能观点,其强调社会的每个部门都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而构建起来的。

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1902—1979)是功能论观点的主要建构者。帕森斯受到涂尔干及韦伯等人极大的影响。功能主义主导美国社会学的发展约40年。帕森斯将社会看做一个由各个部门相互联结而形成的巨大网络,每个部门都参与协助并维持整个体系的工作。功能论认为,假如社会生活的某一个面向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存在并没有贡献——假如它没有特别的功能,或是无法促进社会价值观的共识,这个社会面向很快就会淘汰。功能论让我们不由地想起黑格尔的名言: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也可以看出功能论侧重事实判断,而不做价值判断。

冲突论将世界看做持续不断的斗争。其观点认为,社会行为必须从竞争团体间冲突与紧张的角度来分析。冲突指的不一定是暴力,也可以通过劳资协商、政党政治、宗教团体间吸收信众的竞争、政府预算争议形式来展现。

从20世纪初开始,功能论在美国社会学界逐渐占有优势;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之后,冲突论愈来愈具有说服力。当时导致社会不安定的种种事件,都为冲突论提供了极佳的素材——认为社会的特征就是竞争团体间无休止的争斗。

马克思被认为是冲突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者。马克思在系统地研究了19世纪欧洲早期工业化国家的生产关系后,认为社会从根本上分化为利害相互冲突的两大阶级。他相信,整个经济、社会与政治关系的制度,是为了保障资本家对工人的绝对支配。因此他和恩格斯主张,工人阶级必须推翻现存的阶级制度。即使不谈被马克思理论激励而产生的政治革命,马克思对当代思潮的影响力也是极为惊人的。马克思所强调的可以影响一个人社会位置的群体归属与结合,正是当代社会学中最重要的主题。

冲突论的代表人物在美国还有杜波依斯,他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鼓励社会学家能站在那些对公共决策没什么影响力的群体的角度看社会。

互动论主要从微观上关注人们基本或是日常的互动形态,包括符号象征以及其他非语言的沟通方式。社会变迁是持续进行的现象,在互动中,社会影响个人,而个人的行为同时也塑造社会。美国学者乔治·赫伯特·米德(1863—1931)被认为是互动论的创建者,而欧文·戈夫曼(1922—1982)因一种被称为拟剧法的互动研究法而广为人知。拟剧法学者将日常生活与舞台剧的场景做比较,如同演员要表现出某些形象一样,我们每个人也都想展现我们人格中的某些特质,并且隐藏另外一些特性。例如,一些人物在公众场合努力展现人格中的某些特质,同时隐藏另外一些特性,这种方法可以帮助观察者认识人性的多重性以及社会规范、评价对其的影响。

社会学主要理论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下表进行比较:

续表(www.xing528.com)

注:摘自理查德·谢弗《社会学与生活》第一章

持不同观点的社会学家自然会用自己秉持的观点去研究社会的某一个面向,当然也不排除某些社会学家综合运用几种观点去解读某一个面向,以使说服力更强。社会学界将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研究称做临床社会学,这些社会学“医生”也的确为认识和治理某些病灶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本文的目的不在运用某种单一观点解读税收,而是综合运用上述三种观点解读,以使读者较为全面认识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并从新的角度了解税收。笔者也不打算引用某一学派对税收的剖析,而是分别运用三种观点的学理和逻辑进行分析,借以检验自己粗读社会学后的应用能力。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说的税,包含征收与分配全过程,因此准确地说应该是财税。但这样的解释,其实也是多余,征税就是为了分配,单单为了征收的税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按照功能论学者的观点,凡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因素。税收作为伴随着国家起源而出现的一种经济与政治制度,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首先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当原始社会的人们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物质产品有剩余的时候,族群之间就出现了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安全、管理、教化、娱乐)的分工,分工使人们能够专注于本职,提高专业技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但其有一前提,生产资料必须属于私人所有,如果族群首领可以任意调用的话,则虽有国,却没有税,维持国家运转的就是君主私人财产的收入。其次,它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税收”。有了税收,维持国家运转的各个职能机构才能存在,各种政务和社会活动才能开展,各项秩序才能维持。第三,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可能。通过税收的激励作用,可以引导或限制某些经济活动,使资源配置在市场失灵时发挥适当作用。当然,这主要是国家职能突破了“夜警政府”职能的限制之后发展而来的功能,但检视历史,仍然能够发现税收的类似作用,诸如商业税、农业税关税等便是。第四,它为扶助弱势人群和救助天灾人祸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可能。通过税收的调节,可以抑富济贫,还可以以国家的力量应对不测风云,从而避免丛林法则的无情,使所有国民都享有基本的保障。因此,税收之于国家犹如血液之于人体,是须臾不可离开的,税收是国家运转的血脉。“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马克思)若没有国家,必将是无法无天的社会大混乱,生产力大损失,没有几个理性的人会接受这种选择。对税收,你可以提出种种改进意见,却不能无视它的存在,更不能拒绝履行义务。正如黑格尔所说:合理性其实只是一种必然性。

功能论认为任何存在物都有显性功能、隐性功能和反功能。显然,税收的显性功能已如上述。但它的隐性功能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税收的隐性功能是维持执政者的地位,助其实现统治目标或执政理念。在专制国家,税收为统治者提供了运转的资金,使其可以延续统治。在民主国家,税收为执政者实现其治国理念提供了资金保证。而税收的反功能,就在于它有可能成为纳税人为自己铸造的金手铐,被统治者用来限制它的国民的自由与发展。

一般来说,执政者普遍认同功能理论,正是这些社会经济基础及建构其上的上层建筑以及支撑其存在的源源不断的税收,提供了其执政的基本建构;不认同税收的基本功能,无疑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当然,也可以找寻税收的替代物,例如国有企业利润、规费以及通过价格控制等等获得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资金,但这会将税收国家的性质改变为纯粹公有制国家,这时,再谈论税收的功能已无任何意义。

按照冲突论学者的观点,由于税收的存在,特别是税收的征收与分配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造成了执政者与民众的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税务官员与纳税人的矛盾。社会上的一切矛盾,都可以从财富的占有与分配的不均中找到根源,社会的分化对立、冲突都是其外在表现。税收的存在从制度上强化了统治者的不公平分配,从经济上巩固了执政者的地位。而在社会层面则制造了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悬殊的阶层。对弱势群体、对纳税人群体来说,冲突论可以解释他们对现状不满的原因,亦能从历史中、现实中找到种种典型例证。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大的农民起义,都能从中发现对税负沉重的指控,对负担不均的愤怒;在西方历史上,类似的事例同样可以信手拈来。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中说:“拒绝纳税只是国王和人民之间分裂的标志,只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冲突已经达到紧张而危险的程度的证明。……拒绝纳税正是社会对于威胁其基础的政府所采取的一种自卫手段。而在现代西方社会,社会矛盾纠结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对财政分配也就是社会产品与服务的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不满方面。经济问题往往上升到权利问题最后上升到政治问题。20世纪席卷全球的社会主义革命,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是为了重建一个公平、正义的财富分配制度。

不过,冲突论观点并不认为冲突与暴力等同,冲突可以是暴力,它是冲突的最高形式,但冲突更多地表现为日常政治团体、社会团体之间的政见与主张之争,它是可以也应该通过劳资协商、政党政治、议会的预算辩论等形式来解决、缓和、消弭的。

在当代,冲突论观点在社会学界逐渐占有优势,而且每当社会矛盾尖锐时,冲突论就愈发具有说服力。相较功能论观点对税收的解释,民众可能更容易接受冲突论观点对税收的解读。

持互动论观点的学者,相对于功能主义者和冲突理论家关注和分析的宏观社会行为模式,他们更关注的是普通民众在公共场合中的面对面的接触及小团体中的行为等。互动论认为,人类是处于许多由有意义的实体组成的世界之中,这些“实体”可能包括有形物质、行动、其他人与人关系,甚至只是符号等等。

按照互动论的观点,在税收方面起码存在许多现实的互动关系,例如纳税人与征税人的互动,纳税人代表(议员)与官员的互动等等。在现实的互动中,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纳税人自我意识有着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民主体制下的纳税人有着较强的权利意识,他们清楚自己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因此往往理直气壮地要求自己的权利,对此,官员一方或征税人能够摆正位置,洗耳恭听,互动较为平等,关系也能融洽;但在专制体制下,纳税人与官员、征税人的互动是单向度的,纳税人并没有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他们只是乞求官员了解他们沉重的负担,能够减轻税负,而官员则总是以“皇粮国税”的冠冕堂皇的遁词敷衍,即使出于同情予以照顾也只是个体性的,而非将其上升到宏观面,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在民主体制下的征纳个体互动能够消弭对立,缓和矛盾,进而使社会整体的征纳关系在制度框架内有序相处,即便矛盾冲突出现,也被视之为正常现象,通过博弈并非不能解决。而在专制体制的征纳个体互动由于双方位置的不平等,因而矛盾往往被掩盖,致使问题越拖越严重,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爆发不可调和的冲突,以流血暂时抚平伤痕,开始又一轮的循环。

见微知著,互动论观点就是以这样的观察为医治社会的疾病提出预警信号或解决方案的。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谢弗,刘鹤群、房智慧等译:《社会学与生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8年7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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