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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性质辨析:揭示税收制衡权力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税收性质的辨析我1976年从部队复员进入税务局工作,接触到的第一本税收教材是陕西省税务局和陕西省财经学校合编的《国家税收》。记得书中对税收的性质,具体说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这样定义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之相对,资本主义税收的性质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己”。也就是说,税收的根本属性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

税收性质辨析:揭示税收制衡权力的重要性

关于税收性质的辨析

我1976年从部队复员进入税务局工作,接触到的第一本税收教材是陕西省税务局和陕西省财经学校合编的《国家税收》。记得书中对税收的性质,具体说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这样定义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之相对,资本主义税收的性质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当时还没有粉碎“四人帮”,人们的思想都非常禁锢,一般人是不敢轻易怀疑“印刷品”的,我也不例外。不过,多少感到这个定义有点怪,因为它似乎不符合一般关于事物性质定义的常规,缺乏对税收根本属性一语中的的结论。

时间一晃就是30多年。近来我因关注纳税人权益问题,其中涉及对税收性质的准确定义,就上网去查,谁知触目所见,还都是30多年前的说法。无奈,又去查权威的教科书,在由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主编的《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没有关于税收性质的定义,取而代之的是对税收含义的定义。手头存的几本税收教科书亦是如此。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性质是对事物根本属性的定义,要求斩钉截铁,一语中的;含义则是对词和短语意义的定义,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展开叙述,既含有对性质的界定,也含有对特征的概括,可以把对象的情况说得更清楚一些。但这些定义都无法让人一眼看出税收的根本属性,还需要自己根据描述去提炼。外行若是缺乏耐心,还是无法从中找到自己所希望的简明扼要、一针见血的答案。

于是,我就起了自不量力的想法,自己给税收性质做一个定义。需要说明的是,我以下所做的定义有两个前提:一是所指是现代税收,也就是现当代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行的税收,而并不是国家出现之初早期的税收,如我国夏、商和西周时代的贡、助、彻。因为那时我国尚处于奴隶制或半奴隶半封建社会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控制在君主手中,绝大部分国民还没有私有财产因此这种贡、助、彻,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也就是向君主缴纳的使用土地财产的租金和劳役,与现代税收有着本质的不同。二是排除了姓“社”姓“资”的区分,经过这30多年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洗礼,我们如果还把所谓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严格对立,认为前者是“用之于民”,而后者是“用之于己”,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也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仍比社会主义高,人民的普遍福利水平仍比我们要好的现实。改革开放之前那样写,不难理解,因为那时意识形态主导一切,如果尊重事实,非要倒霉不可当然也不可能印出来的。但是今天,实事求是早已成为执政党的思想路线,这就使我们可以直面现实,找出两种制度下同一事物的共性来。

我给税收性质下的定义是这样的:税收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中用来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税收的根本属性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

之所以这样定义,是源于对税收本来面目的总结。

迄今为止,世界上自有国家以来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有这么几种:奴隶制、封建制、集权专制、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在奴隶社会,土地、人身自由等财产都集中在奴隶主手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奴隶主可以予取予夺;所以那个阶段的贡助、彻实际是奴隶缴纳的土地租金和服的劳役,与今日之税收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封建社会,天子按血缘或军功对土地实行分封,领主在自己的封土内实行自治,有着司法、收租、行政权力,但对天子有参与征伐和进贡的义务;天子对自己王畿内的奴隶收取地租,对自由民则征收税收。但构成天子主要收入的还是领地的租金,税收并不占大头。以中国古代为例,只有在公元前594年以后,由于“礼崩乐坏”,天子和诸侯才无奈开始对失去控制的奴隶新开垦的荒地与井田一并征税。这表明,他们已默认了这些奴隶对土地和人身自由的所有权,他们征税凭借的并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政治权力,而纳税人由于有了私有财产,也才有了剩余的产品可以纳税。

到了专制集权阶段,皇帝虽然实际上仍然掌握着对臣民财产和人身自由的终极所有权,但在微观上,并不否认臣民对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所有权,并在司法裁判中给以维护,因为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此阶段,绝大部分臣民已有了私有财产,可以拿出一些财产纳税。这时的税收才与今天的税收在本质上、特征上相符。但是臣民仍然对税收的征收与使用没有任何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

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国民完全拥有了私有财产,俗语称,国民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因此,他们有能力纳税,以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同时,他们也通过建立纳税人的组织——议会,以立法的形式与政府订立契约,以图全面掌握税收从征收到分配、使用的控制权、监督权。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就是现代的税收。它有着三个基本要素,国民拥有私人财产,有超过生存和再生产需要的剩余产品,他们还是这个社会的公民。

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在理论上是生产资料以公有为主,社会的基本财产占有形式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只拥有少量的维持生存的财产。在这样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着几乎所有生产资料,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已经不大,因为国家完全可以国有经济体系运转产生的利润作为维持政府运转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费用。事实上,我国上世纪50年代中期就一度有学习苏联“取消税收”之议。但因国民还有着少量的私有财产,因此还要征收流转税、财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同时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比盈亏不定的利润更能保证财政的稳定现金流,才没有取消税收;但税制却是一简再简,到1976年,中国税制只剩下了九个税种(含关税),只有一个工商所得税,没有完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的税种。而且,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到50%。按照熊彼得“家产国家”、“税收国家”的理论,社会主义的中国,那时应该算是“国产国家”。据说,一直没有实行改革开放的朝鲜,今天就是一个“无税国家”。(www.xing528.com)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执政党对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了新的认识,认为我国还属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实行市场经济,所有制可以不限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在现阶段可以并行不悖。个人认为,这种界定是符合马克思理论的,马克思说过: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1980年以后,中国出现了多种非公有制形式,而且发展迅速,到今天已占有了半壁江山。2004年,国家修改宪法,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国家正式承认了私人财产的合法性。自此,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了现代税收的三个基本要素,特别是私人财产。其实,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税制几经改革,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出台了针对中外合资和外国投资企业的两个所得税,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两个所得税,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种。此外,一些财产税、行为税也针对个人财产、行为征收。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偷税的罪名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将原罪名偷税之“税”由客体改为主体,实际上是承认了税在未缴纳之前,并不是公共财产而是个体的私有财产。这可以说是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税的私有属性。

应该说明的是,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和启蒙思想家对税收的性质,其实早已说清楚了,例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说:“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收入给君王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我国明代的邱濬也说过:“国家之财,皆出于民。”

以上所述,充分说明税收的出现,不单与国家的产生密不可分,还需要同时具备国民拥有私人财产,有剩余产品,有对个人自由的支配权这几个先决性条件,至于现代税收,还应具备国民是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条件,如果国民不能对自己的财产的使用拥有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那么这样的税收与专制集权的社会又有什么区分呢?!

重新准确定义税收的性质有什么意义呢?

其一,它证明了纳税人(理论上每一个国民都是纳税人,因为他们都要为自己的消费纳税)是国家的主人,因为是纳税人通过纳税在经济上支撑着国家机构的运转和公务人员的费用。如果没有税收,任何专制集权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连一天都无法维持下去(当然朝鲜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除外)。除非这个国家的所有财产都属于一个人或一个集团。

其二,它证明了国家的所有财产也都属于纳税人也即全体国民。因为纳税人在缴税时让渡的只是财产的使用权,并没有让渡财产的所有权、受益权;国家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资金都来源于税收或这些单位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每个纳税人都是其股东之一,纳税人有权享有其受益权,其利益不能为这些单位独享。否则,就无法保证纳税人凭借其权益持续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

其三,它证明了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立代议制机构——议会或代表大会的必要性。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就可以让纳税人掌握税收的立法权、财政的预算权以及审计权,保证税款征收、使用的公平、公正。还可以通过普选国家机构的政务人员,确保他们为纳税人服务。

现代国家治理的宪政制度,其实就是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也即自由的权利,通过与将税收异化为自己财产反过来剥削、镇压纳税人的统治者进行不懈的斗争而探索建立的。

纳税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等上天的赐予,必须斗争、争取,而其前提就是起码要明确、清楚自己缴纳的税收的根本属性是什么!凡事不从根上挖起,奢谈什么维护纳税人权利纯粹是水中月、镜中花!这就是我要弄清税收性质的基本想法。

最后,有必要说明,其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已经隐含了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私有财产的意思。试想,如果“民”没有私有财产,国家从何而取;“民”没有剩余财产,国家取走的就是他们维持生存和再生产的基本财产,且不说国家考虑不考虑“杀鸡取蛋”的后果,只是在当下,纳税人就会揭竿而起,陈胜、吴广就是显例,最后导致的是统治者的覆灭。所以“取之于民”的就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之所以只讲税的来去过程,不讲来龙去脉,回避挑明实质,实际上是国家在有意无意回避上述随之而来的纳税人的觉醒与一系列的从此不能为所欲为被捆住了手脚的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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