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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九重属性:权力的制衡力量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有九重属性如同世上万事万物都有多重属性一样,税收也有着多重属性。财产属性是纳税人权利的证明。税的第二重属性,应该是经济属性纳税人之所以同意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与政府交换(购买)公共物品与服务,是因为对他有利。税的第三重属性是它的公共性道理显而易见,纳税人为了他的公共利益而纳税,政府因为民众的公共事务而产生、而存在、而运转。公共属性亦是纳税人应该履行其对国家义务的证明。

税收的九重属性:权力的制衡力量

税有九重属性

如同世上万事万物都有多重属性一样,税收也有着多重属性。把这些属性罗列出来,是全面、准确认识税收的需要,当然也是正确运用税收的需要。

税的第一重属性,我认为是财产属性

纳税人未向国家缴纳之前,它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在不同的时期,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实物,比如劳动力等。在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政府纳税之后,它表现为公共财产,在不同的时空,它亦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国家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国防工事、武器学校、道路、图书馆、公立医院水利设施、国有企业等,再如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扶贫救济款以及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等。虽然私人财产转为税收以后,表面上成为政府支配的公共财产,但我认为税收作为纳税人与政府的一种特殊交换民众仅仅将自己的这份财产的支配权让渡给了政府,但所有权并没有让渡,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免费、持续享受公共物品与服务。如果只是一次性的普通的市场交换,那么他购买的商品与服务是不允许他人免费享受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意味着每个纳税人(国民)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的股东。从这个意义上看,私人财产即便在成为税收以后,它的本质属性——私人财产——仍然没有改变。财产属性是纳税人权利的证明。

税的第二重属性,应该是经济属性

纳税人之所以同意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与政府交换(购买)公共物品与服务,是因为对他有利。人是社会性的高级动物,有着广泛的需求,但人由于条件、能力以及自利心的限制,又不可能靠自身努力满足全部需求,因此,他们在劳动中自然而然地按照自身比较优势,形成了分工,又通过相互交换,增进了双方的利益总量。由于公共物品与服务,例如水利、交通,既不是单家独户的力量所能完成的,又不能阻止外人免费享用,还由于有些需求,例如安全、纠纷等,只有依靠众人的力量或者相对超脱的机构才能供应,因此纳税人就出资请一部分人专事公共物品的供应与公共服务,这种分工既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又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所以从根本上看,税收是纳税人创造出来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双赢的人类和谐共处而且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制度。另一方面,税在政府手中,又成为引导宏观和微观经济发展,限制某些具有外部性的行业或企业行为的不可或缺的激励手段。

税的第三重属性是它的公共性

道理显而易见,纳税人为了他的公共利益而纳税,政府因为民众的公共事务而产生、而存在、而运转。所有税款的分配与再分配都只能用于满足民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而不能用于君主、执政者(集团)的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公共利益既包括所有可能因搭便车故而私人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也包括为所有民众发展与福利提供的公平的经济、社会环境,当然也包括扶弱抑强的社会慈善事业和正义事业,其终极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成为自由发展的社会的一分子,都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都能幸福、和谐地相处。公共属性亦是纳税人应该履行其对国家义务的证明。

税的第四重属性是与生俱来的慈善性

税的前身,若追溯起来应是氏族社会的博爱。那时,虽然没有私有财产,但却有着公共物品,如防卫、宗教、公共议事设施等,还有着虽然劳动能力有差别,但分配却基本平等的生活资料的分配方式。之所以氏族群体之间能够和睦相处,是源于血缘的博爱,有劳动能力的人对氏族内老弱病残的无偿帮助,就是今天之税收的基因。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这种基于血缘的对氏族内部弱势群体的无偿帮助,就转移到以保护国民财产、人身安全的国家组织身上,成为国家征税以及支出的一个不言而喻的理由。中国古代文献尚书·康浩》说:“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据记载,周代即已有一定的国家福利制度:“(司稼)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周礼注疏》)“兴”即税收,对于歉收户要“赒其急”,办法就是“平其兴”,也就是减轻税负。“凡养老,有虞氏(虞舜)以燕礼,夏后氏(夏朝)以饷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礼记》)“常饩”就是经常性的食物供给。对于残疾人,“喑、聋、跛、躄、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礼记》)被马克思称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623—1687)在其所著可谓世界赋税史上第一部税收著作《赋税论》中,明确将“政府抚养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的开支,另外还包括各种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和失去工作的人的开支”作为政府公共开支的“第五项内容”。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义仓税”、英国的济贫税、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都是明确以慈善为用途的税种,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法国等欧美洲国家向乘坐国际、国内航班乘客开征的机票税,开创了有史以来税收使用的先河,即它不是用于本国的公共福利,而是用于帮助贫穷国家防治艾滋病,发展教育和经济。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保护和帮助贫困群体,列为预算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此而言,纳税既是国民的义务,也是向同胞奉献爱心

税的第五重属性,当属政治性(www.xing528.com)

所谓政治,政治家和学者赋予了种种定义,但最言简意赅的当属孙中山先生,他说: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当要将属于私人的财产转变为政府掌控使用的财产时,私人的问题就变为众人的问题了,无论是征多征少还是怎样分配,怎样使用,绩效如何,都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它怎么能不是政治呢?马克思说:“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国王的第一个原因。”中国农民起义,大都是因为税收负担太重,以至于无以维生,才不得不反抗,以求改变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无产阶级之所以要革命,亦是因为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太大。《共产党宣言》的宗旨就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特征的社会主义与以按需分配为特征的共产主义制度。当今世界,又有哪一个政府,哪一个政治家不把公平分配,为纳税人谋福利挂在嘴边。而这一切无不最终都要归集到税收的公平征收与公正分配上来。掌握钱袋子的权力是所有权力中最大的权力。看似经济交换的税收,由于牵扯到每一个纳税人也即国民的切身利益,就是这样成为政治性的问题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政治学又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所以,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美〕C·E·林德布洛姆)

税的第六重属性,按照逻辑关系,只能是法律性

按传统的说法,税是与国家一起产生的,理由是国家只能靠税收来支撑与维持,没有税就国将不国。此说只是推理,然,考诸历史,所谓税,也就是本文所述的本质上属于私人财产的税收,其产生时间应该从国民有了私人财产的那一天算起。在此之前,所谓税都不过是国民向财产所有者天子、国君缴纳的租金而已,例如中国夏商周(西周)三代的贡、助、彻。国民没有私人财产,拿什么纳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税收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在此之前,“礼崩乐坏”,天子土地所有制不能维持,井田逐渐变成私田,鲁国国君不得不顺应时势,改“彻”为“税”。国民一旦有了私有财产,再要他们无偿向统治者缴纳,就如同抢劫一样,因此统治者就必须向国民讲清收税的道理,特别是与他们自身利益的关系,以取得他们的理解与同意。这种同意,实际上就是双方形成的一个契约,这种契约就是最初的涉税法律。当然,在不同政体的国家,涉税法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专制政体的国家,如中国秦以后的历朝历代,所谓法律不过是皇帝个人意志的表现,国民对其的遵从,既有着“奉天承运”的欺骗,也有着皇权对国民人身和财产终极所有的强迫,使他们默认“皇粮国税”是一种必然,是没有选择的选择。但是国民不可能永远被愚弄,他们维护个体自由的决心,促使他们团结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抗和与皇权博弈。终于,世界各国中英国的民众率先找到了以制度——代议制议会——制约皇权的形式,并最终以《大宪章》(1215)和《权利法案》(1689)的形式,确立了“法无明文不征税”,也即税收法律主义制度。从此,凡向国民征税,必须制定法律就成为所有宪政国家的基本准则。而税收的法律属性就成为其是否在政治上合法的在先约束。进一步,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纳税人与政府互为债权债务人,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公法中的债权债务规范。

税的第七重属性是它的公平性

这是税收存在的前提,也是检验其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公平既包括征收的公平,具体说就是横向的公平——所有相同条件的纳税人税负一致,纵向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税负不同。也包括再分配的公平,具体说,就是国家发展成果、福利应该让全体民众共享,绝对不允许个别利益集团居间得利。在分配时特别应该注意向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倾斜。在注重实体公平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程序公正,第一,所有税收征收和税收分配(预算)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充分听取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后立法;第二,法律必须公开,要使全体纳税人清楚;第三执法要公平;第四对执法部门要有监督,绩效要审计考核;第五,要给纳税人以救济的权利。只有从征收到分配全过程的公平,税收才具有合法性,才能真正体现其造福于国民的存在价值。

税的第八重属性带有综合性质,即具有文化

这既源于它的悠久历史,也源于它对国家、对民众的重大作用。说到历史,既可以谈税与人类社会生活一起诞生的年轮,也可以谈它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促进,还可以谈它对国家治理方式变革的催化……说到作用,既可以谈对社会分工的支持,也可谈对公共事业的建构,还可以谈对国民福利的增进……税收之中隐藏着许多关于人类文明的DNA。税收之于国家,是其产生、维持远转的骨骼、血液;之于政治,是所有公共问题的源头;之于经济,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发展的杠杆;之于法律,是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依凭;之于社会,是民众的智慧所在、福祉所在、爱心所在;之于文化,是人类文明的财富……总之,税收是一部大书,从此切入,是发现、认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的一个极佳角度。

税的第九重属性,无疑要算它的工具性

对国民,税是其避免个体能力限制,联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最大化个人福利的重要工具。对政府,是调控经济、配置资源的有力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收入不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当然,也是政治集团实现集体或执政者利益最大化的不可须臾离开的工具。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税的九重属性,构成了税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维度。但其本质属性还属财产、经济及公共、慈善属性。政治、法律、公平属性则是由本质属性派生出来,保证本质属性功能的属性。至于文化属性,则是作为一种存在,自然生出的价值属性。工具属性则是对税收的所有人与使用人而言的作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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