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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选举权:赋予你制衡权力的力量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耐人寻味的选举权与纳税之关系选举权是主权在民的宪政国家中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英法两国选举权演变过程的描述,与读者诸君一同思考这一问题。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而在农村,选举权资格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农。

纳税与选举权:赋予你制衡权力的力量

耐人寻味的选举权纳税之关系

选举权是主权在民的宪政国家中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

但选举权不是天赋的,而是人民通过不懈的斗争取得的。回顾世界历史可以看到,这项斗争的第一步,是确立国家的主权不是属于君主而是属于人民。最初,各个君主国家在其形成以后,都宣称君权神授,自己是上帝或神在人间的代表“朕即国家”,因此“天不变道亦不变”,他人不得觊觎、染指其对国家的主权和治权。然而偏有一些人不信这个邪,这些人最初主要是在国家中拥有较多财产因而任何公共事务都对其利益关涉极大的贵族、领主僧侣们他们通过团结起来与专制的王权斗争甚至武装反抗的方式,逐步迫使君主们与他们订立契约,以维护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并进而建立议会等纳税人组织,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立法、司法以至行政。面对团结起来的社会各界力量,君主们不得不抛却“君权神授”的迷思,承认“王在法下”、主权在民的宪政体制。

既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那么其逻辑前提就是国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治理特别是公共事务的决策。但是多数国家人口众多,无法像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那样,实行直接民主,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参与决策;只能实行间接民主,通过选举代表的形式,委托那些被公民信任且热心公共事务的人代表他们参政、议政。这样,就开始了争取选举权的第二步,即什么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代具有民主、人权意识的公民都知道,一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凡达到成人年龄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考诸历史,我们知道,如今这样平等的选举权利并不是议会选举最初的模样,以欧洲主要是英法两国的选举制度为例,当时对选举权有许多限制,一是财产状况,二是纳税状况,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的。因此,同样可以这样说,平等的选举权亦是国民通过不懈的斗争争取来的。

为什么选举权也即参政权要与财产和纳税状况联系起来,认真想想,耐人寻味,其中包含了对国家与公民权利义务认识的演变等诸多深层问题。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英法两国选举权演变过程的描述,与读者诸君一同思考这一问题。

一、英国的议会及选举制度的演变

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有“议会之母”的称誉。英国议会是在王权专制和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的。13世纪,英王约翰统治时期,因为对外战争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致使不堪其扰的封建贵族与骑士、市民联合发起了反对国王的斗争,迫使约翰接受了限制王权的契约——《自由大宪章》,只有得到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收。“大会议”成为后世议会的雏形。约翰并不打算遵守宪章,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被迫召开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控制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这期间,贵族西蒙·德·孟福尔成为英国的实际统治者,而僧俗贵族出席的大会议已渐有议会之名1265年西门自行召开议会,参加者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城市(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次会议便是英国召开的第一次议会。爱德华一世统治时,为了筹集军费,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并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史称“模范议会”。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了统治阶层的联合。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的权力。议会同时还是各种政治问题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益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上下两院:上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在1258年亨利三世与贵族达成的《牛津条例》中,就有着在召开“大会议”以“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及国王的需要”时,除国王指定的12个成员外,“也不可忘记公众(男爵)应选举12个优秀人物,他们也应参加这三次议事会”的条款。这样,《牛津条例》不仅承认了自诺曼底征服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大委员会,即由贵族组成的议事会的议政权及其所拥有的一定的决策权,而且强调了这个机构的议政作用及其部分成员的“公众选举性”。

最初的选举权,农村和城镇各不相同。城镇选举权极其狭小,多数选邑实行的是身份选举权制,财产多寡是一个因素,起关键作用的是一个人的身份有些市镇,只有能独立谋生、自起炉灶的人才能获得选举权;在另一些市镇选举权只给予纳税人;还有一些市镇只有市镇团成员才是选民;一些市镇则把选举权附属于某些房地产,其所有人才有选举权,只有在伦敦、利物浦和诺丁汉大城市自由民才有选举权。而在农村,选举权资格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农。1429年由亨利六世制定的这一“门槛”,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但到了18世纪已经没有多大价值了。但“自由持有农”的规定却排除了农村的大量人口。因为在持续一二百年的圈地运动中,自由持有农大量减少到19世纪初,符合这一规定的只有18万人左右;1831年,占农村人口的4%,但这一数字比之城镇已经算高了;1833年,城镇选民只占居民总数的1%多一点。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英国选民的比例极低,1715年选民尚占人口总数的4.7%,到1813年,只剩下2.5%了。如不改革,选民比例将持续下降,选民人数少就使贵族寡头易于操纵选举,通过贿选等方式当选议员,进而控制议会多数,确保制定对自己及其阶级有利的法律。

这一套选举制度保证了贵族可以在下院的选举中稳占多数(上院是贵族院,由全体贵族世袭组成,不存在选举问题),从而保证了大土地财产在国家政权中的优势地位。

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孕育出两个新兴的阶级:工厂主阶级和工人阶级,前者财富日益增多,后者人数日益增加。但这两个阶级在“旧制度”下都没有选举权,无法在政治体制内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选举权改革和议会改革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18世纪后半期开始,伦敦中等阶级(医生、律师、教师、牧师、中小地主、中小商人、其他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员等)组成了“权利法案支持者协会”这样的以改革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又从中衍生出“宪法知识会”等团体。他们的主要活动是宣传议会改革,其中约翰·卡特莱特的政论文《抉择》影响很大,他不仅指出议会必须改革,而且首次提出人人有资格参加选举。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在英国激发了下层人民的政治热情。自英国光荣革命以来,政治都是大人物的事,底层百姓没有资格参加。法国革命却传递了新的信息,鼓舞普通百姓去过问国家大事。宪法知识会成员、牧师普赖斯在光荣革命纪念日庆祝活动上发表演说,提出:光荣革命的最重要遗产是人民有权选择政府,并可以随时撤换它。而托马斯·潘恩发表长篇政论《人权》,其中说:每一个人都有权行使政治权利,但在现行制度下,劳动者却被剥夺这个权利,结果就造成劳动者普遍的贫穷。只有恢复人民的权利,他们才能从贫穷中解脱出来。

在《人权》的影响下,伦敦出现了工人的政治组织“谢菲尔德宪法知识会”和“伦敦通讯会”。后者的政治纲领是:改革议会制度,实行普选权,通过议会选举改变议会的性质,制定对劳动人民有利的政策。这以后,普选权成了工人阶级政治纲领的试金石。

改革运动遭到了政府血腥镇压,但运动几十年间此起彼伏,同时统治集团也出现了分化,1830年辉格党领袖格雷组成新政府,立即提出了议会改革方案,把议席重新分配给人口众多的工业城镇。还提出扩大选举权,实行财产资格制,在原有的选民之外,农村增加年收入10镑以上的公簿持有农和50镑以上的租地农;城镇则统一标准,实行10镑房地产持有人选举权。这一方案基本上满足了中等阶级的要求,但把工人阶级排除在外,保证国家的政权掌握在有产者手里。

方案引发议会内部激烈博弈,同时社会各界也起来斗争,两年之后,183年改革法由国王签署生效。改革法把英国的选民数从48.8万增加到80.8万从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3%。改革法使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这比原来进步,但财产资格仍然是不合理的,它把身份歧视转变为财产歧视,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仍在受歧视之列。中等阶级的多数获得了选举权,成了“有权”的阶级,但他们还不掌权。

工人阶级当然不会善罢甘休。1836年,伦敦工匠成立了“伦敦工人协会”,第二年提出六条纲领,要求对议会进行新的改革。之后将这些要求写成了议会法案的形式,称为《人民宪章》。由此,震撼世界的宪章运动拉开了序幕。其六项要求包括:实行男子普选权;实行平均的选区,每个选区选民数应相等;议员领取薪金;取消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实行无记名投票等。这六条只想达到一个目标,即选出工人议员,让工人也成为“有权”的阶级。其重要性恰如当时流行的一个口号所说:“普选权的问题是饭碗问题。”

“宪章运动”持续了20多年,虽一无成果,但却改变了议会两大党的观念,他们意识到有必要给工人阶级以选举权,让他们成为社会共同体中负责任的一员。1867年,执政的保守党与在野的自由党达成一致,进行了第二次议会改革。这次改革扩大了选举权,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又拥有住房(无论是有产权或仅仅是租用)的人都可以成为选民;寡居者只要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也可以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地产的人都可以有选举权。这些规定使选民的人数几乎增加了一倍,事实上,工人阶级的主体都得到了选举权。

1884年—1885年,自由党执政时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这次改革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也就是说工人阶级的最主要政治目标总算达到了。这次改革还重新划分了选区,原来的城镇和农村选区大体上取消了,改按人口比例重新划定选区,实现了选区选民数基本相等。1872年以后,又开始实行无记名投票。随后又取消了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1912年议员开始领取薪金。经过70多年的演变,宪章运动的主要要求都实现了,其中除了普选权是经过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得来的,其他都是在静悄悄中得以实现的。

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妇女也开始了争取选举权的活动。一批“战斗的妇女参政运动者”出现在公众舞台上,她们以激烈的手段冲上街头,围攻议员,放火焚烧教堂,甚至安置炸弹,以此引起公众对妇女权利的关注。

经过英国人民不懈的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已实现全民普选,1948年制定的《选举权法》实行了彻底的一人一票制,把过去残存的一人多票现象完全消除了。1969年将选民的年龄限制从21岁降为18岁。现在,凡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不分男女,都有权参加议会的下院选举(少数情况例外,如贵族)。因为下院是普选的产物,所以它代表着民意,体现着国家主权

二、法国的议会及选举制度的演变

法国的三级议会建立于14世纪初期,由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社会阶层的代表组成。最初的代表都是国王按地域和行业指定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市民阶层首先对这种代表产生的方式和数量分配产生不满,强烈要求改变。18世纪法国革命前夜,法王路易十六重新召开三级会议前夕,经过财政大臣内克的争取,第三阶层的代表增加了一倍,其人选多是城市中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新生的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前言,并在正文中宣布法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实行三权分离的君主立宪制度。在选举制度上,宪法规定年满25岁的男子享有公民权(不包括妇女),但又按财产多少将他们划分成有选举权的“积极公民”和无选举权的“消极公民”。根据这一规定,在总计约700万的公民中,有近300万人被剥夺了选举权。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任法兰西共和国执政。1804年拿破仑称帝,建立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共和国。1814年拿破仑败于反法联军,被迫退位,波旁王朝复辟。波旁王朝在1820年促使法国议会通过新的选举法“双重投票法”,规定最富裕的选举人有权投两次票来选举议员。无疑,这是对大革命时期选举制度的反动,它使保王党在议会选举中取得了胜利,开始反攻倒算。保王党倒行逆施引发了以资产阶级为主的自由派的反弹,1830年,自由派在议会选举中赢得了多数。查理十世不顾一切要与议会对抗,于当年7月发布了《七月敕令》,不仅宣布新的选举无效,解散新议会,而且宣布实行新的选举法,今后只有土地所有者拥有选举权,商人缴纳的营业税不再算作选举的财产资格。这实际是剥夺了新兴资产阶级的选举权,而将选举权垄断在构成王权基础的贵族和僧侣手中。

反动的《七月敕令》成为革命的导火索,7月27日巴黎爆发了起义,7月29日波旁王朝垮台。

代替波旁王朝的七月王朝仍然是君主立宪政体,但它所依托的阶级基础却非常狭窄。选民的资格还是根据纳税额确定的。1830年,在3000万的法国人中,约有100万人缴纳营业税,但只有其中的10万人有选举权。这意味着人数众多的中小资产阶级被排斥其外,更遑论广大的工人、农民、小手工业者了。由于“合法国民”即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过于狭窄,1831年4月的选举法将选举财产资格从纳税500法郎降至200法郎;“才学之士”,即科学院院士医生、科学家、退休军官等为100法郎;当选人财产资格从1000法郎降至500法郎。即便如此,获得选举权的人数也不过从原先的10万人增至16.8万人。城市中等资产阶级有了选举权,但小资产阶级仍然被财产和纳税限制在了门外。无疑,根据上述规定选出的众议院议员必然是富有者及其代表。根据1840年议会的统计,其议员成分大致为:土地所有者占30%,行政官吏约占40%,其余30%为从事工商业、金融业的资产者和自由职业者。土地所有者之所以占如此大的份额,其主要原因是一般土地税比营业税征收得更重,以故他们也就更易获得选民资格。至于贵族院,其成员的世袭制被“贵族院法”所废除,凡不愿效忠七月王朝的贵族成员皆被清除。与此同时,它向大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敞开了大门,大资产阶级逐步控制了上下议院。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资产阶级并非整个资产阶级,只是资产阶级中高高在上的一部分,主要是金融资产阶级。(www.xing528.com)

当众议院有人提出降低选举财产资格的提案时,实际执掌内阁权力的外交大臣基佐竟以嘲讽的口气答复说:“诸位先生,快快去发财吧!发了财就可成为选民了。”

七月王朝一味强调既定的“秩序”,阻止社会改革,终于激发了社会的反抗力量。从1847年7月起,各界人士以举行宴会为活动方式,抨击朝政,要求政府放弃过高的选民财产资格限制,改变大资产阶级、金融贵族独霸政权的局面,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实行选举改革的请愿书。然而政府对此视而不见,翌年2月,以巴黎工人、大学生和手工业者为主的市民因为示威与警察发生流血冲突,进而爆发起义,于24日冲入王宫,七月王朝一朝倾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临时政府在短短的时间里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改革选举制度,规定所有成年法国男子,只要在一个地方居住满6个月,就可成为选民。由此,法国选民立刻从原先的20多万人猛增至900万人。4月23日,900万选民进行了制宪议会的选举。选举结果资产阶级温和派获得压倒性胜利。在880个议席中占有550席,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占有100席,工人代表只占了区区18席。这表明,虽然财产不再作为选举资格的限制,但工人阶级还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革命的成果还是被资产阶级占据。

此后的一个世纪,法国政局一直动荡不安。第二共和国的政权被拿破仑的侄子路易·波拿巴夺得,后于1852年称帝,短短的几年时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变成了法兰西第二帝国。1870年9月,法国在与普鲁士的战争中失败,巴黎爆发革命,推翻了第二帝国,9月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

1871年3月18日,巴黎民众为反抗议会中的君主派人士对巴黎平民阶层和小资产阶级的反攻倒算举行武装起义,占领了市政厅与旺多姆广场。3月26日,根据领导起义的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巴黎举行了史无前例的民主选举。有86人当选,当选者有28名工人及数十名“左”派知识分子和职员,同时当选的还有21名资产阶级代表。两天后,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巴黎公社成立。巴黎公社力求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在资产阶级政府全力镇压下,巴黎公社在5月最终失败,法国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法国历史学家雅克·鲁热里认为,公社是法国在“19世纪的最后一次革命,是19世纪法国的革命史诗的顶点和终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1940年5月10日,德国法西斯向法国发动全面进攻。6月日,法国投降,贝当政府成为德国刺刀下的伪政权,历时70多年的第三共和国的丧钟敲响。

1944年8月,戴高乐将军率“战斗法国”正规军进入获得解放的巴黎成立了以戴高乐为首的临时政府。1945年10月,法国举行了制宪议会和公民投票。在这次选举中,不独所有法国成年男子恢复了选举权,连妇女们也首次享有了选举权。第二年11月,新宪法草案在公民投票中获得通过,标志着第四共和国正式诞生,这一共和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1958年9月28日,为解决海外殖民地危机,法国就新宪法草案进行公民投票,获得绝大多数选民赞成,12月议会选举戴高乐为总统,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1974年,时任总统的德斯坦再次进行了选举改革,将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法定年龄降至18岁。

三、分析与思考

假如以中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选举权的规定作为理想状态的话——因为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国家之最基本的理念,每个公民,不因他的财产、职业、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党派等差别,都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那么我们通过上述两节的叙述,就可以看到,即便是现代宪政国家的起源地英国和法国,其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利也不是一下子获得的,而是经过六七百年的漫长时间,通过社会各阶层力量不懈地斗争,有时甚至是流血牺牲而最终争取到的。

我们看到,英法两国的议员最初是根据其身份由国王指定的,如英国议会下院产生之前,也即以后的上院(贵族院)成员;再如法国大革命前三级议会中的贵族、僧侣、市民阶层代表。论性质,最初的议会既可以说是封建贵族领主参与国事咨议的机构,也可以说是一个纳税人的组织,因为组成人员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在他们辖下的采邑内,大部分是农奴、佃农,这部分人没有土地财产,除过向领主交租以外,没有纳税义务。所以说,最初的议员是以其财产和纳税贡献,作为遴选资格的。

这种安排体现了当时封建统治者对公民身份与权利的认识程度。虽然西方法学家认为在自然法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他们也承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人格并不平等。譬如古罗马法学家就认为,一个完整的人格需要有三种身份权,即自由权、市民权和亲属权。所谓的自由权即生为自由民而享有的特殊权利,是区分公民与奴隶的标准。所谓市民权是区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的标准,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所谓亲属权又称家长权,是区分家长与家属的标准。家长享有管理全家的权利。一个人如果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就形成了完整的人格,如果三者缺一或缺二,就称之为“人格减等”,即人格不完整,如外邦人。如果三种身份权均不具备,则被视为没有人格,如奴隶。这种思维方式或论证方式,即一切权力要有权利做基础,而一切权利也要有相应的身份为依据,被后来的西方政治家及政治学家所普遍接受。[1]

即便到了近代,英国的埃德蒙·柏克还坚持认为:有恒产的乡绅阶层是宪政的基石,个人的才干远不如出身更有益于宪政、有益于自由。有才而无产者,多躁进之心,所以,自由与宪政的安全,须有赖于智不过中人但行事稳健的贵族地主的领导。他不认为议会代表的是各个公民,其只是在一个组织严密、具有为公精神的少数“绅士”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机构,也就是说,议员应由绅士当选。[2]柏克尤其反对绝对的平等观念,认为由于财富、才能、出身等各方面的差别,人与人之间永远不可能平等;贵族由于各方面的优越条件,理所应当地处于社会的上层。总之,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抽象的人权是自然法的当然结论;而在柏克看来,具体的传统是各种权利的来源。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领导人物本杰明·孔斯旦也反对普选权,担心普通人民一旦拥有政治权利,就会利用这种权利侵犯包括财产在内的个人自由。他强调只有拥有高额财产和具有较高文化修养的人才能担任议员,因为他们更关心正义和秩序,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昌盛。稍晚于孔斯旦的托克维尔更直言不讳地说:普选权实际上是把社会的政府授予了穷人。他们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求对财产权的侵犯。英国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主张限制选举权,只能让能读、能写、能算的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有选举权,只应允许“纳税的人”有选举权。[3]1800—1807年曾担任美国康涅狄格州议员的韦伯斯特为阻挡废除投票权财产限制的提议在议会上的演讲,可以说最直言不讳地说出了这一阶层的想法:“我是个农夫的儿子,靠着不懈的努力与劳动,贡献于提升同胞们的文字能力(主编了《韦氏大字典》),才得以一点一点汇集我的财产,我珍惜我的这些财产,绝对不愿意看到没有经过同样努力,没有财产好珍惜保护的人,来参与作政治决定。如果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投票权,意味着没有财产的人可以拥有权力做出有关别人财产的决定,那么这种‘平等投票权’事实上是极端的‘不平等人权’!”[4]

被指定的代表虽说也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并不是无条件地维护国王的利益,但毕竟其代表性缺乏民意基础,也即合法性,因此难以持久。特别是当新兴的阶层崛起之时,就更难以接受这种既定的制度安排,因此新兴阶层要求通过选举来挤进议会就是必然的诉求。

但是新兴的阶层并不可能代表全民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因此,他们就会与贵族协商,为自己量身定做门槛,首先保证自己的权利,同时阻挡其他利益阶层。这就好像挤公共汽车的人,上车时他们急不可耐,叫嚷车里的人让出空间,但他们挤上去后,却对后面的人喊叫,上不来了等下一趟。应该说最急迫搭车的人,一般都是自己的利益与公共事务有极大关涉的人,富人对公共事物更为敏感,更为关切,因为无论是国王的税收,还是税收的再分配以及司法裁判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有了参政、议政权,自己的利益就会多一分保障。所以英法两国的贵族(他们一般都是封建领主)、僧侣、骑士等阶层更注重争取选举权,同时由于他们人数较少,相互之间有千丝万缕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婚姻联系,也就更容易团结起来争取权利。为了垄断权力,减少竞争,他们就设置财产和纳税条件,以限制其他阶层的人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当时,租佃农民和城镇工匠、商人虽然人数众多,但还处于原子化的生存状况,他们还无法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无独有偶,我国清朝末年,清廷在重重危机下,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在中央一级设立资政院,省一级设立咨议局。1909年各省咨议局成立,第二年资政院成立。省咨议局的选举也规定了种种英法最初选举的条件。妇女全部排斥在外,贫农、中农和部分富农、工人、手工业者、店员,直至小商贩、小业主也全部排斥在外,只有地主、绅士、大商人和学界的头面人物,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据统计,各省登记合格的选举人,还占不到人口总数的1%,最多的是0.62%,最少的只占0.2%。如黑龙江全省的选举人只有4600人。1910年成立的资政院,还不如各省的谘议局。在200个议员中,有一半是由三岁皇帝“钦定”的。其中80人是“宗室王公世爵”和“各部院衙门官”。另一半100人是从各省谘议局议员中推选后再经各省督抚核定的。资政院的总裁、副总裁都由朝廷指派王公大臣担任。[5]

只有到了工业革命以后,在传统的封建贵族、僧侣阶层以外,又涌现出了新兴的中等阶层,如企业家、教师、律师、医师等和工人阶层,他们不能忍受这种对国家公共事务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状况,于是开始团结起来,以“天赋人权”为思想武器,向国王、向议会、向执政党争取权利。中等阶层凭借的是他们雄厚的经济力量和话语权,比较快争得了选举权,这既表现为对贵族选举权的限制,如英国贵族不能参加下议院的选举,由于下议院实际处于对国事的主导地位,掌握着立法权与组阁权,因此不能参与下议院选举意味着失去了参政权,除非贵族主动取消自己的称号,成为平民,方能具有选举资格;还表现为城镇选区的增加,和乡村选区的减少等方面。

工人阶级面对财产和纳税情况的限制,他们接过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武器,坚定打破桎梏的决心,首先争取男性的普选权,英国的“宪章运动”持续了几十年,期间经历了许多次惨烈的流血事件,终于使执政党意识到“当茅屋不舒服时,宫殿是不安全的。”(19世纪后半期曾任保守党领袖的英国首相的迪斯雷利语)逐步放松了对财产和纳税的限制,最终给予每个成年男子以普选权。当然,这其中也有保守党扩大执政基础,争取选票的考虑。革命导师恩格斯曾高度赞扬德国社会民主党卓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并将之作为一种崭新的斗争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重大成就,给世界各国社会主义政党和工人阶级“表明了应该怎样利用普选权……并成了世界各国工人效法的模范”他重申:“《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议会斗争,然后一步一步地夺取国家政权。

至于以后的妇女争取选举权以及将选举权年龄降低到18周岁,在成年男子普选权获得以后,在天赋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以及教育普及的情况下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虽然英国妇女为抗议身份歧视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斗争,甚至付出了流血的代价。

纵观英法两国民众争取选举权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一条隐隐的规律,就是政治权力是由财产权利决定和主导的。这不光是因为政治权力可以保护私人财产,还因为它可以主导社会财产的再分配;所以,先是土地贵族后是新兴资产阶级,再是觉醒了的无产阶级,要不遗余力地争取选举权的根本原因。

尽管英法两国在20世纪都最终消除了附着在公民选举权上的身份、财产纳税限制,实现了人人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国家就无须承担纳税义务了;实际上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宪法和法律公民必须自觉依法纳税的法条上也体现在税收制度的设置上。到了近代,国家由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税源结构也从以农业税为主转向以工商税为主,从农业税等直接税为主转向以消费税等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因之纳税人也就从封建领主为主体转向了以企业主和所有消费者为主体。这样,每个国民都成为纳税人,再强调选民的纳税状况已没有了任何意义。

不过,我们由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议会早期选举要将财产和纳税状况作为选举权的前置条件。纳税被赋予了多重价值,不仅与财富、地位相联系也与爱国、信誉、责任、能力等相联系。它既是统治阶级维护和企图垄断特权的挡箭牌,也是对民众一旦取得参政权后可能侵犯自己利益的现实考量。但其理由却冠冕堂皇,那就是在国家中,公正的本质是一个对称原则,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要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首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方才有动机、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政治权力是由财产权利决定的。

由于获得了普选权,人数众多的工人阶级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组建政党,通过议会选举,争取执政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阶层的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在英国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工党,在法国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党,其纲领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色彩,两个政党也都先后在选举中获胜,取得过执政权。这些政党在税收再分配上强调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者,实行了“福利国家”的梦想。即便对立的保守党派重新执政后,也难以动摇这一基本的社会制度。选举权成为公民当家做主的神圣权利。

参考文献

1.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2.吕一民:《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

——〔法〕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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